警方國安處 2023 年 3 月拘捕一名 23 歲女子,指她涉嫌在個人社交媒體上多次發布具煽動意圖的帖文及相片,包括鼓吹香港獨立等字句。她被落案起訴一項煽動罪,案件周五(16 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首度提堂。
辯方爭議裁判法院有否司法管轄權處理案件,又指涉案大部分帖文在香港境外發布,亦已超出檢控期限。控方指有關法律爭議正待上訴庭處理,建議本案押後至上訴完結後再處理。
《國安法》指定法官、主任裁判官羅德泉批准保釋,限不得離港,並施加須刪除所有社交媒體程式並將有關帳戶交予警方檢查等條件。案件押後至 8 月 2 日再訊。被告神息平靜,家屬則聞言哭泣。
辯方爭議裁院無司法管轄權
另指大部分帖文境外發布
辯方大律師高麟提出 3 項法律爭議點,爭議裁判法院有否司法管轄權處理本案;又爭議「域外法權」及時限性,指涉案大部分帖文均在境外發布,而帖文最後發布日期為 2022 年 5 月 14 日,超出煽動罪的 6 個月檢控期限。
控方高級檢控官李庭偉指,有兩宗案件將就上述法律爭議上訴,於 7 月在高等法院處理,分別為「快必」譚得志及 18 歲男生涉煽動案,建議本案押後至該兩案上訴完結後再處理。
《國安法》指定法官、主任裁判官羅德泉指,應先行處理裁院司法管轄權的爭議,而「域外法權」及時限性的爭議,可在審訊中以「初步爭論點 (preliminary issues)」處理。辯方同意,並撤回「域外法權」及時限性的爭議。
官准保釋
要求刪社媒程式、交警方檢查等
控方反對被告保釋,裁判官聽取雙方陳詞後,批准被告以一萬元現金及母親一萬元人事擔保,期間不得離港、須交出旅遊證件、在報稱地址居住、每周到警署報到,以及不得直接或間接接觸控方證人。
被告亦須遵守以下條件:
- 不得直接或間接發布或轉載可被合理地視為危害國家安全的言論和行為
- 不得直接或間接聯絡外國官員、議員、任何級別議會成員或相關人員
- 不得管有含有社交媒體程式的電子裝置
- 不得於社交媒體上發言,或接受傳媒採訪
- 刪除所有社交媒體程式及涉案帖文
- 交出和登入相關帳戶予警方檢查
- 向警方提供現有的通訊及社交平台
- 不得參與多於 5 人的通訊群組
被告被指 2018 至 2023 年間
作煽動作為
據了解,被告在警誡下稱 2023 年 3 月回港更換身份證。翻查資料,日本東京大學教授阿古智子 4 月時曾在日本雅虎網站撰文,稱被告為留學日本的港生,3 月返港更換身分證時被捕,被沒收護照無法返日繼續學習。
被告袁靜婷(23 歲,學生)被控 1 項「作出一項或多項煽動意圖的作為」罪,指她於 2018 年 9 月 7 日至 2023 年 3 月 8 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爆動意圖的作為,即在 Facebook 和 Instagram 發布、提供及/或持續提供陳述、相片及/或圖片,具意圖:
- 引起憎恨或藐視中央及/或香港特别行政區政府或激起對其離叛;
- 激起香港居民企圖不循合法途徑促致改變其他在香港的依法制定的事項;及/或
- 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
WKCC2602/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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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 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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呢個法官明顯有問題,係未定罪下竟然要求删除咁多野,而且限制唔可以接觸外國官員?
家下法官大權到可以咁做真係叻仔黎,
唔好話人抹黑,唱衰你法治同法官,單係呢幾樣野係唔合理,加上佢又唔係境內犯你所謂法律,成單野都好笑。
立條國安法38條,你又做唔到出境執法,出太空執法既,
你立呢種咁無道德既法律咪即係威脅全宇宙囉。
2023年06月17日16:19
vvlun
真係拍爛手掌,大快人心!鍵盤害蟲以為好過癮,不停挑撥同煽動啲無知市民,以為自己好醒,走得甩!呢次邊度都唔使去,企定定找數啦,坑渠賤蟲!
2023年06月17日10:15
該留言因被檢舉已暫時隱藏
ATO
真係痴線。。。呢啲咩保釋條件黎?刪除社交app同secure attendance有咩關係?唔可以就咁叫佢唔發佈煽動內容?即係連社交發怖自由都可以隨便拎走?
2023年06月16日20:14
Ason
五毛狗又出呢搵五毛!又係嘅,上面失業率咁高,做五毛都好過冇啦!體諒體諒!🤣
2023年06月16日1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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