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積金取消對沖安排將於5月1日正式生效,僱主於取消對沖轉制日前解僱員工再聘新人,並不會節省開支,反而有可能須支付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予僱員。有議員表示,取消對沖反而是鼓勵員工長期為同一個僱主服務,令他有資格領取長期服務金,等同協助僱主挽留員工。
自5月1日起,僱主不能再將強積金供款對沖,若僱員在轉制日前已受僱,僱主仍可以用其強積金供款累算權益對沖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轉制前的部分。無論僱員日後受聘年資或工資的長短,長期服務金或遣散費轉制日前的款額也不會再增加,連同轉制日後的款額,遣散費和長期服務金的上限最多也只能累積39萬港元;如轉制日後重聘新僱員,長期服務金或遣散費將重新累計至最多39萬港元,而且全部不能「對沖」。
為配合實施取消強積金對沖安排,政府將斥資300多億港元向僱主提供25年資助,代僱主承擔部分遣散費及長期服務金支出。在取消對沖的首25年內,僱主在裁員時要支付的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將循序漸進地增加,由首3年的50%,逐步增加至第20至25年的95%,此後才由僱主負擔全部支出。
截至2023年,僱主用以抵銷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的累積款額超過670億港元。議員鄧家彪表示,強積金制度落實的初衷,是為了減輕僱員日後退休時的經濟壓力而設,但其「對沖」機制為人詬病,蠶食打工仔的累積成果,削減市民退休生活的保障。他又稱,取消強積金對沖安排轉制日前解僱員工,不會節省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開支。相反,取消強積金對沖還原長期服務金政策的原意,鼓勵員工長期為同一個僱主服務,令他有資格領取長期服務金,加強員工的歸屬感,等同協助僱主挽留員工。
舉例指,僱主在「轉制日」前已僱用僱員甲5年,並在「轉制日」後繼續僱用該僱員5年,而該僱員「轉制日」前最後一個月工資是1.8萬港元,而終止僱傭關係前最後一個月工資是2.25萬港元;若僱主在「轉制日」前解僱僱員甲,並在「轉制日」後另聘僱員乙5年,兩人終止僱傭關係前最後一個月工資同樣是2.25萬港元,經計算後,上述例子的僱主在「轉制日」前解僱現職僱員,然後聘用新僱員,須多支付6,000港元的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轉制前部分。
當局曾表示,為減低僱主在「轉制日」前裁員的風險,取消對沖不具追溯力,在轉制日前已入職的僱員,一般情況下在取消對沖後所得的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及僱主強制性供款累算權益的總和會較現行對沖制度下所得的為多,而僱主在轉制日前解僱現職僱員並不能節省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的開支。
東網網站 : https://on.cc/東網Facebook專頁 : https://www.facebook.com/onccnew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