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法部門今日(11月1日)在深水埗區進行反色情行動,期間共拆除區內七個可合理地被理解為宣傳賣淫服務的招牌。
根據香港法例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47A條,任何人(包括業主、租客、或其代理人、或單位佔用人、或招牌製造者)公開地展示、或導致、或准許公開地展示任何宣傳或可合理地被理解為宣傳由娼妓或由組織或安排賣淫的人所提供的服務的標誌,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被判處監禁12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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