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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罪行判刑輕 蹉跎改革12年仍紙上談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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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於 2天前 • 發布於 2天前 • on.cc 東網
議員葛珮帆認為本港現時性罪行相關法例過時。
議員葛珮帆認為本港現時性罪行相關法例過時。

法律改革委員會在2012年曾討論性侵罪行的涵蓋範圍應超越觸摸或身體接觸,7年後撰寫的報告書就建議加入「作出涉及性的射尿液、吐唾液或排出其他體液的行為」作為罪行的構成元素,但仍未立法。本身是大律師的議員容海恩認為立法進度應加快,又認為過去判刑太輕,或過於着重犯人自我更生而忽略對兒童的保護,建議訂立最低刑期下限。

香港法律改革委員會2019年底曾發表報告書,檢討實質的性罪行。報告書指應把「涉及性的觸摸、向他人射出精液,以及向他人作出涉及性的射尿液或吐唾液行為」納入性侵犯的第一類別。報告書同時認為,納入兒童罪行時應參照英格蘭罪行和蘇格蘭罪行。

一直關注婦女權益的議員葛珮帆認為本港現時性罪行相關法例過時,多年來未有更新,政府早前才公布今年就改革性罪行建議進行公眾諮詢實在太慢,但「遲到好過冇到」,期望能盡快完成有關修例工作。

容海恩亦指相關立法建議已經過多年,但未見當局有意加入條文,認為應加快進度。她認為過往判刑太輕,初犯及重犯者均未必會被判監,認為條文或過於着重犯人的自我更生而忽略對兒童的保護,同時亦留意到重犯的情況。她指把法律改革委員會納入法例能向公眾展示訊息,表明相關行為有明文規定罰則。

過往類似行為只循「普通襲擊」立案,但蘇格蘭罪行已將行為納入性侵犯14年。被問到入罪門檻是否太高,她認為未來即使將行為納入法例,入罪門檻與現時相若。她建議立法時應加入最低刑期下限,特別是要加強對兒童的保護,即使是初犯也可考慮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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