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1月10日九龍塘又一城發生衝突,警員制服2名男女後被包圍,有人疑襲警企圖「搶犯」。涉嫌「搶犯」的一名男子遭控以4項襲警及一項協助、教唆、慫使或促使他人從合理羈押下逃離罪,他受審後獲判無罪,同月離港,一直沒回來。律政司不服裁決提上訴,上訴庭早前駁回上訴,今日(31日)頒判詞解釋原因。判詞指,警員只把上訴文件留置在兩個地址的木門和鐵閘之間,沒有掛號郵遞,不認為已妥為送達。惟上訴庭明言,若上訴能夠展開,相當可能裁定原審裁決是有悖常理,須予干預。
被起訴時35歲的答辯人韋穎恆,報稱餐廳經理,被控於2019年11月10日在又一城L1層襲擊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A、B、C及D,並於同日同地,協助、教唆、慫使或促使一名女童逃離警員的羈押。區院暫委法官許肇強在2022年4月21日裁決,認為控方沒法反駁答辯人的不在場證供,加上閉路電視片段鏡頭太遠、像數太低,受襲警員的證供不夠可靠,因此裁定被告所有罪名不成立。同月27日,律政司向原審法官申請案件呈述上訴,3日後答辯人離港。上訴庭今年9月開庭後,即時駁回上訴。
上訴庭在判詞中指,律政司申請本上訴在答辯人缺席下進行,而上訴文件是否妥為送達是關鍵,因為如果文件送達有欠妥善,案件呈述上訴便不能展開。據判詞指,執法部門知悉而又和答辯人有關的地點包括答辯人被捕後,報稱與母親同住的牛頭角下邨地址;答辯人報稱位於觀塘興業街的工作地點。上訴庭認為,觀塘興業街只是答辯人單方面報稱的工作地點,而答辯人的住址資料模糊不清。
對於律政司指,警員把簽署後的案件呈述文件留置在兩個地址的木門和鐵閘之間,實際上是完成了條例的要求,而且做法在當時的環境之下已屬最為穩妥;上訴庭不同意,認為條例提及的掛號郵遞,同時適用於對懲教署署長和對答辯人居住或辦公地址的送達。條例關鍵是要先弄清楚答辯人的地址,然後再按著條文走畢所有流程。律政司沒有這樣做,即沒有盡其所能妥善送達文件。綜合考慮,上訴庭不認為律政司已根據相關法例把上訴文件妥為送達,律政司不能展開這次上訴。
案件編號:CACC92/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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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 1
→狝~象形甲骨冚家大劣🐔終於承認自己係🐕
什麼法治
有照有片
脱罪仲律政司不可上訴
等天收!😡
2024年12月31日05: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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