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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賣虛假商品說明新冠口服藥 藥房職員罪成判處罰款

on.cc 東網

更新於 05月24日11:25 • 發布於 05月24日11:25 • on.cc 東網
案件今日在粉嶺裁判法院處理。
案件今日在粉嶺裁判法院處理。

一間藥房及其銷售人員因銷售或為售賣用途而管有附有虛假成分說明的新冠口服藥物,違反《商品說明條例》和《藥劑業及毒藥條例》,今日(24日)在粉嶺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並分別被判處罰款5萬港元和2.2萬港元。

海關早前接獲衞生署轉介4宗懷疑供應附有虛假成分聲稱的新冠口服藥物個案,經調查後,於上年6月採取執法行動,在全港各區拘捕多名涉案人士,當中包括藥房職員。

其中3宗案件的涉案人士和藥房,早前已因違反上述兩條條例,於觀塘、東區及九龍城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就各項控罪分別被判處罰款3,000港元至7,000港元、社會服務令160小時和被判囚7星期至5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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