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南通一名男子上周六(16日)在網上發文求助稱,他女兒患有精神分裂症,發病期間用手機在公益平台操作捐款100萬元(人民幣,下同,約108萬港元),雖然已成功從大部分慈善組織收回逾50萬元(約54萬港元),仍有逾40萬元(約43萬港元)未能成功收回。
事主黃先生的女兒於4月15日至30日在手機上擅自捐款,他事後將女兒精神疾病證明資料發送給相關慈善組織,並成功獲得部分退款。然而山西省燈塔慈善救助基金會拒絕配合黃先生請求,亦拒絕回應傳媒詢問。
民法典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所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根據黃先生出具的司法鑑定資料顯示,她女兒自2024年4月14日至目前為精神分裂症發病期,因此相關捐款行為無民事行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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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 2
Klaus
40萬已被貪走了...
2小時前
Stan
過河濕腳,大家都要搵食🙂
2小時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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