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媒報導】12港人案之一的喬映瑜,於2020年在內地法院承認組織他人偷越邊境,被判監兩年,去年8月服刑完畢並移交本港,至今已還柙逾一年。喬原涉旺角炸彈案被通緝,她今(11日)在區域法院承認「妨礙司法公正」、「管有爆炸品」及「製造爆炸品」共3罪,還柙至1月30日判刑。案情透露,被告在航行期間負責用衛星電話向同夥匯報。法官陳廣池問是否用「摩斯密碼」,辯方解釋以保密方式傳送英文及數字,過程中數次表示「平安」,惟最後一次表示「有執法人員」。另外,辯方表示涉同一事件的其餘7人,早前被判囚7至10個月。但陳官問控方:「唔覺得判得輕咩?」控方指律政司無提出刑期覆核。陳官強調,本案屬「大規模行動、跨境罪行」,「所以我好詫異點解(律政司)無後續行動」。辯方強調,若被告判刑比同案人士更重,會對她不公。陳官反駁:「佢(被告)可以上訴㗎」,並指:「公義唔係只係對被告,亦都有社會公義。」
案發時33歲、現年37歲的喬映瑜,共被控4罪。她承認「妨礙司法公正」、「管有爆炸品」及「製造爆炸品」共3罪,至於「藏有危險藥物」罪則存檔法庭。
官問台灣是否有非法組織協助潛逃
在控方讀出被告同意的案情後,法官陳廣池就相關細節逐一追問。案情提到,同夥指示被告負責聯絡其他潛逃人士,陳官問及為何有此安排,並反問:「你可以做路人甲㗎嘛?」他又問被告是否計劃中唯一女性,控方確認是,陳官於是稱:「咁可能因為佢係女人。」控方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羅天瑋表示沒有相關資料。
陳官又問,為何被告在內地被判的刑期較其他人長,控方回應內地法院裁定被告有領導角色,其罪名與他人有別。陳官亦問為何被告選定台灣作為潛逃目的地,控方指有其他潛逃人士提及台灣有組織協助。陳官追問:「非法組織?政治組織?」控方回答是「官方組織」。由於案情提及被告認識女子「恩典」並由她協助計劃,故陳官問及組織與她是否有關,亦問被告與「恩典」在哪裏見面。控方依照上文下理推論是香港。
辯方求情:被告在內地及香港共被囚禁41個月
辯方大律師林紹欣於求情指,被告於2020年1月得知男友被捕後感到驚慌,並從 Telegram 認識涉案同夥,最後決定參與潛逃計劃。辯方強調,被告並非自動請纓擔任聯絡角色,她只是應同夥的要求。辯方又指,被告回港被捕後即時與警方合作,錄取無損權益警誡供詞交代事件,陳官卻質疑被告無和盤托出。辯方亦指,被告在內地及香港合共已被囚禁41個月,她重犯的機會低,再加上社會現已復常。
辯方提到,同夥「廢中」叫被告等人到達台灣後自首,屆時有人會協助。陳官問「廢中」是否香港人,又追問:「佢講咩話?普通話?廣東話?閩南話?」辯方指沒有資料。
辯方指其他潛逃者囚7至10個月 官質疑過輕、詫異律政司無後續行動
辯方表示涉及同一事件的其餘7人,早前被暫委法官王興偉判囚7至10個月,並希望法庭參考。但陳官問控方:「唔覺得判得輕咩?」控方指律政司並無上訴。陳官強調,本案比起以往案例嚴重,「所以我好詫異點解(律政司)無後續行動。」他認為根據案發時的社會背景,本案屬「大規模行動、跨境罪行」,而早前的15個月量刑起點並不適合。
辯方指被告刑期比其他人重會造成不公 官:佢可以上訴㗎
辯方回應,本案發生前,律政司從未向任何潛逃而不依期歸押的人士,控以妨礙司法公正罪,因此本案是首例。辯方強調,若被告因未能在同一法官席前處理,導致其判刑比同案人士更重,這對被告而言並不公平。陳官反駁:「佢(被告)可以上訴㗎」,辯方回應:「控方都可以提出刑期覆核」,但控方並無這樣做。陳官表示:「唔代表控方啱。」他重申:「控方冇做嘅嘢,唔代表綁住法庭隻手」,並指:「公義唔係只係對被告,亦都有社會公義。」辯方強調被告已囚禁一段時間,社會公義已得到彰顯。
辯方指被告與家人疏離 認識男友後犯案
辯方另指,被告與家人關係疏離,亦曾患上抑鬱症需要覆診。她為逃避家人而搬出自住,甚至更改姓名。她於2019年在社會運動期間認識男友,即遭控罪的男子黃棨騫。當時被告在情感上依賴男友,亦受社會氣氛影響,在沒有深思熟慮之下犯案。
官:涉案單位如「全面儲藏庫」、以便「暴徒」取物資
辯方指,就涉案的喉管炸彈,被告不知其來歷,只是男友攜到住所,而被告沒有拒絕。至於住所內的示威者裝備及物品,被告不知道為何存在,她只承認管有酒精,作紋身工作時使用。惟陳官強調,涉案單位亦有81支生理鹽水及十多個火機,猶如「全面儲藏庫」,以便「暴徒」提取物資。
就製造爆炸品罪,辯方指被告並非專業製造炸彈的人,而且是個人行事、沒有串謀、規模低級沒有持續性。最後炸彈不能被引爆,比起同類案件的炸彈,威力相對低。被告在求情信提到事後感到內疚及後悔。
警方於被告住所搜出喉管炸彈、以火柴物質製造的爆燃性炸藥
爆炸品案的案情指,涉案的旺角單位為被告住所及工作室,她為租客。2020年1月14日,警方針對一個在社會事件中製造爆炸品的團伙採取行動,於涉案單位外截停黃棨騫及另兩人,並在黃身上搜出鎖匙。(翻查資料,黃棨騫於2021年承認「管有爆炸品」罪,被判囚4年。)警方在單位客廳床下搜出喉管炸彈、56盒火柴,以及有26克從火柴頭刮下的物質,屬較為精製的爆燃性炸藥。另有超過40顆被剪下的火柴頭,但當中有木料,無法有效爆燃。
單位內亦有示威者常用裝備,包括頭盔、防彈背心、防毒面罩及手套等。另外亦發現酒精、大麻及含辣椒粉的攪拌機。
被告稱炸彈由男友擺放
被告於2022年8月22日回港時被捕,她在警誡下承認與黃為情侶,並在社會事件中認識一名叫「黃偉然」(讀音)的人。他們同意在參與社會事件時使用暴力。被告懷疑黃偉然製造該喉管炸彈,而黃曾叫她研磨炭粉。他們3人曾於深夜到山上測試製成品,並曾用手機拍攝試爆片段。
黃棨騫曾向被告她表示,會把喉管炸彈放在涉案處所,因該處位於香港中心點,在社會事件中使用時方便運送。她見過該喉管炸彈一次,並允許黃棨騫把它放在涉案處所,但黃沒有透露太多細節,而她自己亦不想牽涉太多。據她所知,沒有具體計劃何時或如何使用喉管炸彈。
被告承認打算將火柴頭塞網球 在社會運動中點燃製造煙霧
有關製造充注炸藥的網球,被告承認買了幾盒火柴,並剪下火柴頭及刮下物質。她打算把火柴頭塞進網球,目的是在社會運動中將之點燃,並投擲以製造大量煙霧、造成混亂且吸引媒體的關注。
被告表示,她在網上學習製作方法和了解該裝置的威力,並用在涉案處所檢獲的漏斗,把剪下的火柴頭塞進網球。但她測試製成品後發現結果不符預期,所以便把剩餘的火柴頭及刮下的火柴頭物質留下備用。
經警方爆炸品處理課的炸彈處理主任檢驗後,發現喉管炸彈作引爆時,會產生熱力及碎片。熱力範圍主要在爆炸點一米內。碎片則可由爆炸點飛射至50米外的地方,有機會造成嚴重傷亡。
至於充注炸藥的網球的威力則有限,因火柴頭夾雜木質,不能有效引起爆燃,不會發生爆炸。不過,若將火柴頭塞進網球並點燃,會產生如急劇放煙等煙火效果。而共26克由火柴頭分離出的物質,較上述火柴頭可產生更強的煙火效果和煙霧。不過由於網球在結構上不能作為適切的密封空間,以保存爆燃時產生的壓力,所以仍不會發生爆炸。
被告於潛逃前通知同行人士 當日曾搬汽油上快艇
有關妨礙司法公正罪的案情,指被告於案發時因牽涉上述爆炸品案被通緝,其他一同潛逃的人亦各自牽涉不同調查或檢控。李宇軒因涉危害國安罪行的調查,而被法庭下令不得離港;其餘10人則牽涉高等法院及區域法院的爆炸品、縱火或暴動案。
控方指有關潛逃計劃周詳及具組織。案發時,同夥透過 Telegram 等程式通訊,部分人有親身會面商討潛逃計劃。他們決定由鄧棨然購買快艇。各人的分工包括:指揮協調、資助費用、學習駕駛快艇、駕車接載等。於潛逃前一天,即2020年8月22日,被告負責通知黃偉然及李子賢,並要求黃偉然通知黃臨福。
至潛逃當日,鄧棨然、廖子文及鄭子豪先登船,然後鄧把快艇開往布袋澳接載其他人。而被告及其他人則在布袋澳等候,在被告和女子「Zizi」的指揮下,他們把多桶汽油等物資搬上快艇。最後鄧駕駛快艇離開,其後在內地水域被中國執法機關拘捕。被告於2022年8月23日被送回港時被捕。
被告承認在一名台灣居民協助下潛逃 並獲其資助
被告在警誡下承認知道自己涉及一宗爆炸案被通緝,亦知道潛逃的同夥亦被調查或檢控。被告在計劃中擔當聯絡角色,負責按吩咐聯絡和轉達指示給同夥。
她又指於2020年約2月認識稱作「恩典」的女子,據其所知對方是經營地產業務的台灣居民。她曾在潛逃計劃作資助,為被告、張俊富、張銘裕、嚴文謙、黃偉然及李子賢資助超過60萬。被告見過「恩典」兩次,第二次見面時張俊富、張銘裕及嚴文謙亦有參與。被告知道上述3人是「屠龍小隊」成員,即2019年社會事件中一個使用暴力的激進群組。「恩典」特別要求被告照顧張俊富、張銘裕及嚴文謙,並要求被告及上述3人學習如何駕駛快艇。2020年7、8月,稱作「海豚」的男同夥及另一人,在大埔免費教他們駕駛快艇。
被告曾將同行人士的身份證明轉交女子 對方再交台灣當局
至於潛逃計劃,則由「廢中」安排細節及收取費用。同夥在會面討論後,議定被告將在航行期間擔當聯絡角色,定時發送訊息向「廢中」匯報情況。「廢中」亦向被告介紹稱作「阿島」的女子,並著被告將同行潛逃人士交出的個人資料及身份證明文件副本轉交她。「阿島」會將文件轉交台灣當局,並於各人抵達台灣時給予進一步協助。於是被告依照指示行動。被告亦透露,自己打算在台灣成為紋身師。
被告獲指示使用衛星電話定時匯報
被告表示,潛逃前一日由「廢中」通知翌日的出發地點及時間,其後她以 Telegram 通知他人。潛逃當日,被告與張俊富、張銘裕及嚴文謙乘搭由「海豚」駕駛的七人車往布袋澳,抵達時「廢中」等同夥已在場等候。被告等人按「廢中」的指示,將物資搬上快艇,他們亦帶備釣魚用具作掩飾。「廢中」指示被告在航行期間負責把風,提防任何執法行動。鄧棨然將一部由「廢中」設定的衛星電話交給被告,被告按指示每隔30分鐘向「廢中」發送訊息匯報。航行期間,其他潛逃人士亦曾協助把風。
「管有爆炸品」及「製造爆炸品」罪指被告於或約於2020年1月14日,在旺角通菜街104-116號利民大廈1樓B室A房,連同黃棨騫,明知而管有、保管或控制爆炸品,即俗稱喉管炸彈;及於同日同地方,製造爆炸品,即充注爆燃性炸藥的網球。「藏有危險藥物」罪指她於同日同地管有危險藥物,即2.98克草本形態大麻。
至於「妨礙司法公正」罪,指她於2019年12月至2020年8月23日期間,在香港連同一個稱作「廢中」的人、一個稱作「恩典」(別名「大媽」、「姑姐」、「SISTER」)的人、一個稱作「Zizi」的人及其他人,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具妨礙司法公正傾向及意圖作為或一連串作為,即協助她本人及廖子文、鄭子豪、張俊富、張銘裕、嚴文謙、黃臨福、黃偉然、李子賢、郭子麟、鄧棨然及李宇軒,逃離香港司法管轄區,以阻止及阻礙對香港警務處的調查及/或因該調查而引發或可能引起的刑事訴訟。
案件編號:DCCC 928、1037/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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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 23
阿布
人在做,天在看
01月12日10:23
༛༒ê||f'ёγ ᝰ ༲ ∂♥
啲廢黃而家連網上亂吠都冇哂力 🫣
01月11日22:35
green
有冇罪、有幾嚴重、咩刑期叫做輕……權在佢,自然任佢噏,美麗新香港嘛
01月11日14:50
德
全部推出去公海就啱啦🤣🤣🤣
01月11日13:28
ʕ•ᴥ•ʔ
蟥蚼咁LON9 點解佢哋會覺得自己醒過人🤣
01月11日1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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