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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

【逃犯條例】攝記協會主席遭罷免 傳涉近拍示威者轉交警方

星島日報

更新於 2019年06月24日15:24 • 發布於 2019年06月24日14:45
攝記協會主席郭顯熙(小圖)請辭。
攝影記者協會在Facebook專頁晚上10時發出聲明
雖然郭顯熙已提出辭職,會員仍提出沒有約束力的罷免動議,結果通過。網上圖片
雖然郭顯熙已提出辭職,會員仍提出沒有約束力的罷免動議,結果通過。網上圖片

網上流傳,香港攝影記者協會(PPA)主席郭顯熙,於6月12日金鐘衝突現場,涉嫌多次近距離正面拍攝示威者,後容許警方接觸這些資料,違反新聞工作者操守。攝影記者協會在Facebook專頁晚上10時發出聲明,協會今日召開特別會員大會,就近日會員對個別執委會成員之行為感到憂慮進行討論。主席郭顯熙承認對自身的工作處理不足,於會前辭去協會主席之位,即時生效。按照協會章程規定,主席職務暫由副主席陳奕釗署任,直至下次選舉為止。
協會指,雖然郭顯熙已提出辭職,會員仍然提出沒有約束力的罷免動議,結果以52票贊成,2票反對,5票棄權,1票廢票通過動議。
協會重申,自1989年成立,目的是提高新聞記者攝影質素、保障採訪自由及記者權益,以及保障採訪自由。會員一直致力紀錄新聞現場,以影像傳達真相。是次事件引起公眾對攝影記者的疑慮,協會對事件感到遺憾,希望往後日子能令會員及公眾重拾信心,盼各會員、攝影記者緊守崗位,繼續以專業態度,報道事實真相,維護新聞及言論自由。
郭顯熙現為自由工作攝影記者,有網民在連登討論區發文,曾於6月12日金鐘衝突、6月16日黑衣大遊行時,多次近距離正面拍攝示威者容貌,並容許警方接觸這些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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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 106

  • 呵呵小子
    下?記者影低左罪犯既犯罪過程唔可以同警方合作既咩?咩野道理黎嫁....... 點呀?影低警察執法過程中既失誤或者錯處去掉頭告警察就得...... 影示威者罪證就唔得?咁得意既D職業操手??
    2019年07月03日10:37
  • 👤
    臥底?
    2019年07月01日02:56
  • HALU
    凡是定罪能被判監12個月的罪行,稱之為可拘捕罪行,而第101拘捕令適用於任何可拘捕罪行上,所以莫說舉報霏犯,親手拉班冚家產都是市民的合法權利,有何不可?
    2019年06月26日06:46
  • HALU
    *《了解法例重點》* 1)遇到暴徒時,根據上述第一條法例,用手機拍下暴徒違法情況及在場市民反應作日後證據,即: 「任何人在公眾地方作出喧嘩或擾亂秩序的行為」 2)當因為有人觸犯了第一條法例,(可處超過12個月監禁的可逮捕罪行)所以一般市民都可根據第二條法例,即: 「任何人於防止罪案時或於進行或協助合法逮捕罪犯或疑犯或非法地不在羈留中的人時,可使用就當時環境而言屬於合理的武力。」 為了協助合法逮捕罪犯 (因為需要認清楚犯人樣貌) 使用合理武力 (除下對方口罩以便日後在法庭認人) *記著千萬不要動武*
    2019年06月26日06:39
  • HALU
    https://www.elegislation.gov.hk/hk/cap245 第245章 《公安條例》 17B. 公眾地方內擾亂秩序行為 (2) 任何人在公眾地方作出喧嘩或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使用恐嚇性、辱罵性或侮辱性的言詞,或派發或展示任何載有此等言詞的文稿,意圖激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或其上述行為相當可能會導致社會安寧破壞,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第2級罰款及監禁12個月。 https://www.elegislation.gov.hk/hk/cap221 第221章 《刑事訴訟程序條例》 101A. 作出逮捕時武力的使用等 (1) 任何人於防止罪案時或於進行或協助合法逮捕罪犯或疑犯或非法地不在羈留中的人時,可使用就當時環境而言屬於合理的武力。
    2019年06月26日06: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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