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解散的支聯會2021年拒絕應警方國安處要求提交資料,時任副主席鄒幸彤、常委鄧岳君及徐漢光,被裁定違反《港區國安法》實施細則的「沒有遵從通知規定提供資料罪」。3人就定罪及刑期提出終極上訴,終審法院今日進行聆訊,由5名法官,包括首席法官張舉能、常任法官李義、霍兆剛、林文瀚及陳兆愷負責審理。開庭前已有約20名公眾人士在法院外排隊等候旁聽。
鄒幸彤:已服畢的刑期不能逆轉
終院聆訊主要處理3項涉及重大而廣泛的法律問題,包括律政師是否必須證明支聯會實際上是《國安法》訂明的「外國代理人」,以及警方國安處要求提供《國安法》生效前的資料是否有效等。
鄒幸彤在庭上指,已服畢的刑期不能逆轉,又質疑警方一直指,合理相信支聯會是「外國代理人」,但就說不出是誰的代理人,說法有損支聯會成員的名聲。她說,警方若有合理懷疑,就有權索取資料,有如擁有最高權威;又比喻指,若有人合理懷疑一隻鹿為一匹馬,鹿都不可能是馬,認為法庭要小心,確保警方的看法不會凌駕法律。
庭上爭議律政司是否須證明支聯會是「外國代理人」
代表鄧岳君及徐漢光的資深大律師彭耀鴻表示,《港區國安法》第43條訂明,警務處處長若合理地相信,有防止及偵查危害國安罪行的需要,可向「外國代理人」發出書面通知,要求相關組織提供指定資料;因此處長要證實支聯會是「外國代理人」,才可行駛和執行相關條文和程序。他說,明白國安的重要性,但亦需根據實施細節執行權力,質疑條例是否適用於「懷疑外國代理人」身上。
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張舉能反問申請方,指如果警方只能在合理懷疑某人為「外國代理人」的情況下,才可要求對方提供資料,是否就沒有事情可做。常任法官陳兆愷亦指,條例講求潛在性,毋須證明毫無合理疑點都可實行。彭耀鴻回應指,若不在毫無合理疑點下都可實行,被指為「外國代理人」的人士要相當有信心,認為自己並非「外國代理人」才會不遞交資料;又指市民仍享有結社自由等權利。
上訴庭去年駁回上訴 指被告已明確表明不遵守通知書要求
鄒幸彤、鄧岳君及徐漢光,早前被裁定「沒有遵從通知規定提供資料罪」罪名成立,判囚4個半月。
他們去年3月遭上訴庭駁回上訴,法官當時指,若要求警方在採取行動前舉證至刑事標準,是有違《國安法》立法原意及目的;又指案中被告從一開始就明確表明不遵守通知書的要求,並高調召開記者會,向警務處處長發公開信,認為刑期並沒有明顯過重,決定維持原判。
留言 1
→狝~象形甲骨冚家大劣🐔終於承認自己係🐕
加刑啦!
1天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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