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訂定「簡樸房」居住環境的最低標準,面積不少於8平方米,至少有一扇窗,設獨立電甑,「黑廁」須通風,並設有獨立火警偵測器。當局強調位處商業大廈、工業大廈及非法構築物的劏房不納入「簡樸房」規管制度的規管範圍,避免誤以為可以將它們「合法化」。
房屋局提交立法會的文件指出,政府建議「簡樸房」的最低標準,包括:
1)內部樓面:面積要求最少為8平方米。從實際角度而言,8平方米基本上可提供空間設置單人床或高架床(俗稱「碌架床」)、獨立廁所、通風窗戶和基本起居空間等;
(b) 樓底淨高度:為杜絕「閣樓房」、「樹屋」等不適切居所,同時考慮到分間單位普遍需鋪設實心地台以豎設排水渠,「簡樸房」的居住空間的淨高度要求為由樓面量度至天花板最少 2.3米,而由樓面量度至任何橫樑的底面則為最少2米;
(c) 消防安全:(i)「簡樸房」須可通往不少於兩條或更多的出口樓梯、出口路線的淨高度須不少於2米、「簡樸房」須以耐火分隔牆分隔大廈的逃生途徑/出口樓梯等;(ii) 若「簡樸房」保留有關住宅單位原有入口的防火門,通往「簡樸房」的室內走廊的淨闊度須不少於 0.75米。「簡樸房」的分隔牆及室內走廊兩旁的牆壁須為實心分隔牆,並由樓面伸延至天花板,以滿足防煙的要求,而「簡樸房」的入口門亦須為自掩防煙門;(iii) 若「簡樸房」有關住宅單位原有入口的防火門被拆除或被不符合所需耐火時效的門代替,通往「簡樸房」的室內走廊的淨闊度須不少於 1.05米。「簡樸房」的分隔牆、室內走廊兩旁的牆壁及各「簡樸房」的入口門,均須具有不少於一小時的耐火時效,而這些門亦須為自掩防火門(包括具防煙效能);及(iv) 每間「簡樸房」內均應設有獨立火警偵測器,而有「簡樸房」的住宅單位內的公共走廊或地方(如有)亦應設有滅火筒和獨立火警偵測器,以提升樓宇消防安全;
(d) 結構安全:分間單位一般涉及豎設用磚建造的非承重間隔牆或鋪設實心地台以加厚樓板,儘管該等工程毋須取得屋宇署事先批准及同意,這些工程必需符合《建築物條例》(第 123 章)所訂的樓宇荷載標準,不可令樓宇結構負荷超重,並須按照「小型工程監管制度」7的簡化規定,委聘訂明建築專業人士/訂明註冊承建商進行設計及監督工程;
(e) 通風及照明:(i) 為確保「簡樸房」有足夠的通風及照明,每個「簡樸房」的居住空間、廁所及廚房(如有)須符合現行法例就天然通風及照明的要求;(ii) 若「簡樸房」的居住空間或廚房(如有)未能達到現行法例就通風及照明的要求,便須分別設有至少一扇可開啟的窗戶,而該等窗戶須面向街道、通道巷、庭院、半圍封天井等,而非面向四邊圍封的天井。「簡樸房」亦須提供設有人工照明系統及每小時換氣不少於 5 次的機械通風設施,並須使用室外空氣作換氣;及(iii) 若「簡樸房」的廁所未能達到現行法例就通風及照明的要求(即俗稱「黑廁」),便須設有在使用該廁所時能夠啟動的人工照明系統及每小時換氣不少於 5 次的機械通風設施,並須使用室外空氣作換氣。該廁所亦須設有永久通風設施接達露天地方,例如設於廁所門並連接有窗的居住空間的百葉板窗;
(f) 廁所:每個「簡樸房」須設有獨立供住戶專用且與居住空間和廚房(如有)以間隔牆及門分隔的廁所,間隔須由地面伸延至天花板。廁所須妥善鋪設防水層並與廚房分開,以確保不會對下層單位構成滲水妨擾。廁所亦不可建在露台和外廊。單位內廁所的地台去水口及衞生設備(如坐廁、洗手盆及浴缸等設施)必需要有有效水封的隔氣彎管及反虹吸裝置,防止排水管內的臭氣散發至室內。相關排水工程亦應依照「小型工程監管制度」的簡化規定進行;
(g) 廚房:不會強制要求每個「簡樸房」設有廚房,而「簡樸房」及其所在的住宅單位內的公共地方亦不應設有明火煮食裝置,以減低火警的風險。如需明火煮食,「簡樸房」須設有符合防火要求及耐火時效不少於半小時的獨立圍封廚房,包括防火門。此外,若沒有設置廚房,「簡樸房」須在廁所外附設一個供水點和水盆,並在附近位置妥善鋪設防水層,以避免住戶使用廁所準備食物和清洗餐具; 及
(h) 獨立水電錶:為確保「簡樸房」戶不會被濫收水電費,每個「簡樸房」須安裝由水務署提供的獨立水錶及電力公司提供的獨立電錶,讓住戶可以按水電費單付費。
政府建議把規管範圍涵蓋位處私人住宅單位和已補地價的資助出售住宅單位內的分間單位,以及位處綜合用途建築物住用部分內的分間單位。若業主在沒有改動住宅單位最後批准建築圖則所顯示的間隔下,分租單位內不同房間,這種分租情況不會納入「簡樸房」規管制度的規管範圍。
至於劏房位於商業大廈、工業大廈及非法構築物(包括寮屋、未經建築事務監督事先批准和同意,或違反《建築物條例》(第 123 章)建成、位於天台、平台、後巷、天井或庭院的僭建物等),或於新界豁免管制屋宇任何樓層劃分多於一個獨立單位,被用作租住用途。由於這些居所已經違反現行法規及/或政府租契,故此已經受相關的法規及/或政府租契管制,而不需納入「簡樸房」規管制度的規管範圍,避免誤以為可以將它們「合法化」。
另一方面,由於床位寓所(即指內有 12 個或以上出租供單人住宿的床位的居住單位)現時已受《床位寓所條例》( 447章)的發牌制度規管,故亦不需納入「簡樸房」規管制度的規管範圍,以免重複規管。相關部門會繼續按現行法規就違法違規的不適切居所採取執法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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