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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安附例|國安禁地外 市民可否影相? 保安局長鄧炳強:行過影張相,相信唔會有意圖

集誌社

發布於 05月15日09:22

立法會根據《維護國家安全條例》制訂的兩項附屬法例小組委員會,今(15日)日上下午舉行兩節會議進行審議。政府日前刊憲將中央駐港國安公署佔用的六處地方列為「禁地」,會上多名議員關注,如市民在外面經過、拍照等會否誤墮法網。
保安局局長鄧炳強及律政司司長林定國強調,須有危害國安意圖,如從事間諜行為等才屬犯罪,市民普通行過影相,相信不會有犯罪意圖。法例亦訂明指明人員如警員可要求市民離開,若市民依從指示,毋須擔心犯法。

楊永杰:純粹影相會否犯法? 鄧炳強:相信唔會有意圖

根據《維護國家安全 ( 禁地宣布 ) 令》,銅鑼灣的國安公署總部、西營盤、紅磡的辦公室、北角的宿舍,及兩個位於大角咀深旺道一帶的擬建永久總部地盤,都被列為「禁地」。在今早的附屬法例小組委員會,多名議員關注市民會否誤墮法網。

九龍中議員楊永杰問及,如市民純粹影相,影到公署,會否犯法?保安局長鄧炳強表示,要有意圖進入禁區,從事間諜行為等才屬犯罪,「普通行過喺門口影張相,相信唔會有意圖」。至於海帆道位置的禁地毗鄰兩所學校,鄧炳強指禁地範圍清晰,相信學生不會行錯,有需要警方學校聯絡主任亦會向學校解釋清楚情況。

陳克勤:行過跌咗個五蚊銀入去執返⋯⋯

新界東北議員陳克勤舉例指,有市民或「行過跌咗個五蚊銀入去執返」,會否誤墮法網?鄧炳強表示,本身建築物有牆分隔,牆內才是禁區,「基本上唔會行過一啲公眾地方會入到個禁區,理論上有實際分隔,唔會搞錯」。

律政司司長林定國則表示,法例列明指明人員可命令人離開,若市民自己「唔覺意」、行為令公署人員認為不應再拍照等,指明人員如警方有法律權力勸喻他離開,「如果叫都唔走,梗係有問題」,但如市民非立心不良,「如當時有人提點,市民依從,係冇任何需要擔心的理由」。

鄧炳強:有意圖才構成罪行,如以長距離望遠鏡拍窗內

選委會議員管浩鳴亦問及,如在附近大廈拍到相關建築物頂部有否問題,憂引起指明人員和市民衝突。鄧炳強重申有相關意圖才構成罪行,如故意以長距離望遠鏡拍寫字樓窗內情況。至於驅趕時會否引起衝突,林定國認為不可能出現,指「如果係禁地人哋叫你唔好影,你夾硬要影,係搵嚟搞㗎啫,相信一般合理市民大眾唔會做呢啲事情,市民大眾唔會無情情或唔覺意觸犯呢啲法例」。

根據《維護國家安全條例》43 條「間諜活動」,任何人如意圖危害國家安全而接近、查察、從上方或下方越過、進入或接達禁地,即屬犯罪。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監禁 20 年。而根據《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第 44 條「在沒有合法權限下進入禁地等」,如任何人在沒有合理辯解或合法權限下,查察、從上方或下方越過、進入或接達禁地,即屬違法,可處監禁兩年。指明人員包括警員及警衛,可命令任何人停止作出上述行為及離開禁地等,違者可處監禁兩年。

提供虛假資料罪 唯一附例具域外效力 

此外,附例當中的提供虛假資料罪,是唯一一條具域外效力的條文。保安局局長鄧炳強在簡介時解釋,有關「提供虛假或具誤導性的資料或文件等的罪行」,考慮到若有人應公署要求到內地作證,但回到香港後,才發現作虛假文書,所以有關條文具域外效力。翻查資料,有關條文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罰款 $500,000 及 監禁 7 年。

律政司司長林定國亦解釋,一般法例不設域外效力,該條文原意是若啟動了《香港國安法》第 55 條,即國安公署在指明情形下,直接對案件行使管轄權,屆時整宗審訊在內地法院進行,「如果發覺畀完證供係假,但個人返咗香港,點處理?⋯為確保如真係有人喺內地畀證據,係會受到法律制裁,我哋需要有域外效力,內哋畀假證供,香港係有司法管轄權處理呢件事」。至於其他罪行如沒有遵從法律文書,因理應只會在香港違反,故不設域外效力條文。

針對《國安法》第 55 條,林定國重申,涉三項特別情形下(案件涉外國勢力介入、特區政府無法有效執行、或國家安全面臨重大現實威脅下),特區政府或公署均可報請中央批准,由公署直接對案件行使管轄權。而相關法例只涵蓋《國安法》本法規定的四類罪行,不包括煽動罪。

公署管轄案件 適用《內地刑事訴訟法》 無罪推定

有議員關注,若公署行使《國安法》第 55 條的權力,被告是否享有與香港法例同等的人權保障,如緘默權。林定國指,根據第 57 條,相關案件的審判會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內地刑事訴訟法》,雖然與本港法例「唔係百分之一百一樣」,但基本原則如無罪推定、答辯理由、不可強逼作供等也有包含,「香港法例唔適用, 唔等於基本人權自由唔存在」。林又強調,根據《國安法》第四及五條,對基本人權自由也有堅持,因此即使不同法律體系,也「不代表權利完全消失咗」。

三項特別情形下,包括案件涉及外國或境外勢力介入、特區政府無法有效執行、或國家安全面臨重大現實威脅下,特區政府或公署可報請中央批准,公署對有關案件行政管轄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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