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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環「23」條|諷刺政府會否釘牌? 特首:條款好清晰

集誌社

發布於 06月10日09:21

食物環境衞生署近日突然向全港持牌食肆、新鮮糧食店等持牌人,發出「施加有關國家安全附加持牌條件」的掛號信,指出持牌人、僱員、承辦商等「關連人士」,若作出或牽涉任何「冒犯行為」,包括構成危害國安罪行等行為,可即時釘牌。

行政長官李家超出席行會前被問到,做法是否針對黃店?如何定義「冒犯」行為,是否如行政會議成員湯家驊所指,以粗口罵領導人或國家,會被釘牌?又問到食肆貼香港加油或諷刺政府字眼,又是否容許?李回應指時食環署加入維護國安條款,「係恰當亦都係應該」,又冒犯行為「在條款中係清晰闡釋了」,定義清晰。

有食材店主早前接受訪問形容附加條件苛刻,生意艱難下或索性考慮「唔做」。

《集誌社》早前報道,有食肆東主質疑「冒犯」定義模糊「小編出 post 取笑你都唔得?」,亦憂「關連人士」牽連甚廣,難以控制;有新鮮糧食店東主批評食環署小題大做,只會加重持牌人壓力。食環署回覆指,維護國家安全,人人有責。

行政長官李家超出席行會前被問到,做法是否針對黃店?如何定義「冒犯」行為,是否如行政會議成員湯家驊所指,以粗口罵領導人或國家,會被釘牌?又問到食肆貼香港加油或諷刺政府字眼,又是否容許?

李家超:加國安條款,係恰當亦係應該

李家超指食環署在新簽發、續期牌照時,加入維護有關國安條款,以防範和制止不利國安行為,是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責任和義務,「係恰當亦都係應該」。他之後提出「三個根據」,指據中華人和共和國憲法,香港作為中國特區,市民有義務維護國安。而根據港區國安法,香港行政機構有責任維護國家安全;而根據《維護國家安全條例》(即23條),任何機構、組織和個人,都應遵守特區維護國家安全所適用的法律。

他進一步引述該條例的第 8 條,指「凡特區法律授予某人任何職能 — 任何人在作出執行該職能上的任何決定時,須將國家安全視為最重要的因素,並據此給予適當的考慮」。他指食環署是按條例第 8 條,即人員在行使職能,作任何決定的時候,應該將國家安全視為最重要元素,而適當考慮,又形容條款在新增持牌條件已清楚解釋,署方在處理新牌照和續牌申請時會依法行事,有關條款亦在署方場地租約和簽發牌照,包括年宵攤檔、公眾娛樂場所等適用。

李家超強調安全是一切發展基石,會繼續不斷完善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和執行機制。又指條文提及的冒犯行為,「在條款中係清晰闡釋了。冒犯行為係任何構成或導致危害國安罪行,又或不利於國家安全和香港公眾利益的行為或活動,係好清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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