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娛樂

張栢芝遭入稟違反經理人合約 余毓興指被對方稱作「契爺」及提出當經理人

on.cc 東網

更新於 1天前 • 發布於 1天前 • on.cc 東網
張栢芝今日並沒有上庭。
余毓興指被栢芝稱作「契爺」及提出當經理人。

藝人張栢芝前年遭前經理人余毓興及經理人公司AEG Entertainment Group Limited入稟高等法院控告,指她涉收取預支的4,176萬元片酬後,並未履行電影合約並違反經理人合約。案件今日(3日)於高院開庭審訊。

余毓興出庭作供,稱張栢芝會稱呼自己為「契爺」,在她受離婚一事影響後,余毓興曾建議張栢芝建立「好媽媽」和「女強人」形象,日後再成立自己工作室,張栢芝後來則提出由余毓興當自己的經理人,以及想余毓興為她尋得4,000萬元,用作處理物業。

原告方今日傳召余毓興出庭,余毓興採納其證人陳述書內容,並接受辯方盤問。余毓興的陳述書提到自己與張栢芝的父親為多年好友,在案發時段前,他和張栢芝已相識,而張栢芝亦會稱呼自己為「契爺」。辯方盤問則指,張栢芝在2011年以前從不認識余,也不會稱呼余為「契爺」。余毓興不同意。

辯方續指,最初張栢芝本人沒有接觸余毓興,而是她的助手先接觸余毓興,並詢問余毓興有沒有方法為張栢芝尋得4,000萬作物業用途;相關經理人合約亦是余毓興先提出,並非如余毓興的證人陳述書所稱當時因對張栢芝的處境心生憐憫才決定幫助對方,而是純粹商業考慮。余毓興不同意。

余毓興又供稱,2011年,張栢芝已受離婚一事影響,她曾向自己諮詢意見,初時余毓興建議張栢芝建立「好媽媽」、「女強人」形象及日後成立自己工作室,而張栢芝後來在7月7月則提出由余毓興當自己的經理人,及找方法令她獲得4,000萬元。余毓興指他的資金當時都在內地,所以接觸博納影業集團的于冬,而于冬則要求簽署兩部電影片約,以作保障。

法官關注到,余稱張栢芝會簽署經理人合約,與該4,000萬元沒有直接關係。余毓興則稱,因為張栢芝在此之前已提出找他當經理人,又指當時有張栢芝指出,于冬仍未能確認能提供該4,000萬元,但張栢芝已表示一定會簽署經理人合約。

入稟狀指,余毓興與張栢芝於2011年7月簽訂為期8年的《全球獨家經理人合約》,余毓興先支付4,000萬元片酬予張,要求張需參演4部指定電影。2人在2012年5月再簽訂《張栢芝兩部電影片約合約》,余預支276萬元片酬,要求張栢芝須額外接拍兩部電影。惟張栢芝沒有履行電影合約及違反經理人合約,導致經理人及公司蒙受損失,要求張栢作出賠償至少1276萬元,並公開2015年5月至2019年7月的收入帳目。

案件編號:HCA 1227/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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