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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年灣仔暴動案發還重審後罪成 5人判囚2年2周至3年2周不等

商台新聞

更新於 06月26日03:00 • 發布於 06月25日03:10

5名男女涉嫌在2019年10月反修例事件期間,《禁蒙面法》生效第二日,在灣仔參與暴動,原審罪名不成立,另「使用蒙面物品」罪成,律政司上訴得直發還重審,其中3人改承認暴動罪,另外2人重啟案情後被裁定暴動罪成。案件今日在區域法院判刑,5人分別判監2年2星期至3年2星期不等。

辯方為不認罪被告求情 稱行為良好、積極更生

第一被告代表律師求情時指,被告案發時僅15歲,自小行為良好,品學兼優,在原審判刑進入更生中心7個月期間,仍努力讀書,考獲浸會大學會計學士學位,尚餘一個學年就畢業,希望酌情輕判。

第五被告代表律師就指,被告有悔意,已改過,原審服刑後持續與社福機構合作,回饋社會,重犯機會不高,又引述僱主撰寫的求情信,讚揚被告工作勤奮,好學積極,等候聆訊期間積極裝備自己,考獲樹木風險評估員等專業資格,盡一切可行補償社會損失。

官:暴動行為破壞社會安寧 絕非輕微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高偉雄在判詞指出,事發有500人參與暴動,持續42分鐘,示威者完全佔據杜老誌道東西行車線,又掘磚、拆出鐵欄,及以塗鴉顏料噴侮辱字眼,亦向警方投擲汽油彈,擊中2名身穿反光衣的記者,雖然無受傷,但相關行為破壞社會安寧,絕非輕微。

法官指,上訴庭引述梁天琦暴動案,指暴動的嚴重性,不能夠基於個別參與者的行為,而是人群協助的進一步行為,作出廣泛的暴力手段,刑期需要有阻嚇性,而每宗案件的案情及背景不同,其他案件判刑的指導作用不大。

官:審訊時間長對被告構成壓力 額外扣三個月刑期

法官指,考慮到涉案暴動行為的規模及被告參與程度,以42個月作為量刑起點,其中3名被告案發時只是15至20歲,年紀較輕;由原審判刑至發還重審判刑,歷時近3年半,雖然並非不當延誤,但亦令被告有相當程度的壓力及焦慮,可外扣減3個月刑期。3名認罪被告獲扣減四分之一刑期,分別判監2年2星期至2年2個月;另外兩名經審訊被裁定暴動罪成的被告,就被判處2年半至3年2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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