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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城租樓中伏! 簽咗臨約先知同層有凶宅 代理搬「合約精神」拒退訂金 網民教路報《東張》:搞大件事通常有彎轉|消委會曾引案例:代理須賠償

易發睇樓團

更新於 4小時前 • 發布於 4小時前 • 易發睇樓團

將軍澳日出康城近日有租樓個案引起熱議。有網民於Threads發文表示,透過連鎖地產公司租入日出康城首都一個單位,惟在簽訂臨時租約後才發現同層有凶宅,質疑負責代理違反操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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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主在帖文中表示,簽臨約前曾主動向代理查問大廈凶宅情況,代理其後出示文件,並稱「同座得廿幾樓有凶宅」,惟未有提及事主承租單位的同層亦有凶宅;簽署臨約後,代理更即時要求事主支付訂金。

事主回家後突然「心血來潮」,遂自行上網查閱資料,才得悉同層亦有凶宅。事主其後把相關凶宅新聞傳給代理,惟對方以「合約精神」為由拒絕讓他退租,更回應指「同層凶宅無咩嘢」。事主無奈表示:「但唔係佢住就緊係易啦」,並形容自己陷入兩難:若決定退租或需損失訂金;若繼續租住,則心理上難以安心。

事主又提出疑問:若租客已就凶宅問題作出明確查詢,而代理答覆未盡披露,是否已觸及專業操守問題?地產代理監管局(地監局)對同類爭議是否有清晰規管?

帖文引來大量留言。有網民支持事主向地監局投訴,認為代理在被直接提問時有責任作出誠實、清晰回應;亦有人建議保留證據「同 agent 對話記得錄音」,並指若能證明對方隱瞞重要事實,可作為處理爭議的方向。亦有意見指出,既然事主可輕易在網上找到相關凶宅資訊,代表代理未有盡最大努力核實資料。

另有留言分享類似「中伏」經歷,稱父母曾落訂後才發現樓上為「超級兇宅」,最終只能撻訂離場;亦有人建議向 TVB 節目《東張西望》申訴,並指「攪大件事通常有彎轉」。

不過,亦有網民持相反看法,認為事主租住的單位並非凶宅本身,只屬「同層」,未必需要過度反應,甚至反問「行過每個地方附近都有人死過」;亦有人勸事主「其實賠訂金,總好過成年都驚」。

消委會於 2024年9月16日 發出的新聞稿(轉述地監局《操守守則》)曾以樓宇買賣個案作說明過往的類似案例,文中沿用「買家/賣方」等用語,與上文租務個案的「租客/業主」屬不同情境;至於租務個案是否同樣適用,仍須視乎個別事實及合約條款。

根據該新聞稿,地產代理履行職務時須盡量小心並盡一切應盡努力,掌握相關法律、政府規例及樓市重要事實和發展,並憑專業知識、訓練、資歷及經驗,盡責向客戶提供服務及意見。按普通法,地產代理在回覆買家查詢前,有責任先作出合理查詢再答覆;若就物業狀況作出失實陳述並誘使買家置業而蒙受損失,根據《失實陳述條例》,買家可追討賠償,包括被賣方沒收的訂金,或(如交易已完成)物業實際市值與購買價錢的差額;買家亦可能有機會撤銷交易,惟須視乎個別事實而定。至於地產代理公司,一般需就僱員在受僱過程中的疏忽或失實陳述等行為,承擔轉承責任(vicarious liability)。

消委會提及的案例:案中代理未披露單位曾發生墮樓事故,最終須賠償訂金。該案中,買方視察一個二手物業時曾問代理「有無古靈精怪」及「無嘢唔妥呀嗎」,獲回覆「沒有」。其後買方在簽署臨時買賣合約後,才發現單位曾發生墮樓事故,遂終止交易並向代理追討。法官認為,協議條款訂明代理須為買方取得物業資料,隱含代理有責任以謹慎態度提供資訊;當買方向代理查詢有否「古怪」事情時,代理應先作出合理查詢,而非直接答「沒有」。最終法庭裁定代理須賠償買方被賣方沒收的訂金。

不過,消費者作出置業決定一般會考慮多項因素,未必單靠代理陳述;因此即使代理或其僱員作出失實陳述,除非屬欺詐,相關責任範圍一般未必延伸至買家在全面考慮後所承受的一切最終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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