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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門首長責任制屬層級式管理 遇超重大事件或成立「調查委員會」

on.cc 東網

更新於 10月11日02:56 • 發布於 10月11日01:34 • on.cc 東網

政府早前提出研究設立「部門首長責任制」,外界質疑多年來政府部門抱着「不做不錯、不求有功、但求無過」的心態,期望責任制訂立成效的指標、向市民問責,又期望政府勇於正視市民的批評意見,對反對聲音積極回應。

公務員事務局長楊何蓓茵今早(11日)在電台節目表示,「層級式管理」可更有效管理政府龐大的團隊,制度下部門如出現問題,首長需要解釋及改善,並逐層向下屬問責。局長負責判斷事件性質,如是否嚴重或影響廣泛等,決定是否交由公務員敍用委員會調查,若屬日常小事,由部門首長跟進,再修正不妥地方。

至於日後是否仍需要成立「獨立調查委員會」,楊何蓓茵指,如有「超重大事件」發生,不排除採用上述方案,當局會制定附屬法例,釐清公務員敍用委員會調查範圍。她又相信,由公務員敍用委員會調查較為迅速,委員會亦可按需要邀請專家等協助。但現時市民關注或涉資源運用的事件,都會採用「部門首長責任制」。市民毋須只將注意力放在調查,制度清楚論述部門首長應如何負責,每逢出現問題都用同一方式調查。

《施政報告》提出制定更嚴謹的評核機制,楊何蓓茵指,現時有管理層在評分方面較寬鬆,當局需設法令機制更合乎現實,區分好與不好的公務員,會參考各方意見及私營機構的制度。

對於有部門首長即將退休,如公職行為失當,被法庭定罪、違反《防止賄賂條例》或涉及國安罪行,法例訂明可暫停發放退休金,即使公積金已全部發放,亦可以透過民事途徑追討。惟楊何蓓茵重申,發放退休保障是僱主的責任,當局會在發放退休保障和處理公務員過失之間取得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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