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污受賄挪用公款數以億計 前上海電氣董事長判死緩
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周二(13日)一審公開宣判前上海電氣(集團)總公司黨委書記、董事長鄭建華受賄、貪污、挪用公款、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案,數罪併罰決定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罰金20萬元(人民幣,下同,約22萬港元),沒收個人全部財產,追繳違法所得及收益。
經審理查明,鄭建華2003年至2021年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提供幫助,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給予的財物共計折合1.56億餘元(約1.7億港元)。他2007年至2008年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夥同他人侵吞單位公款215萬元(約240萬港元);2018年上半年又利用職務便利,挪用公款借貸給他人使用,至案發尚有逾7億元(約7.7億港元)未歸還。他2015年至2021年為營造個人政績與謀取個人私利,違反規定並濫用職權,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
鄭建華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法院量刑時予以考慮,但他在受賄罪中具索賄從重處罰情節。法院以受賄罪判處他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以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並處罰金20萬元;以挪用公款罪判處有期徒刑15年;以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7年,最終決定執行上述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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