節日唱K小心誤墮法網 買呢樣嘢自用都可能有事
節日的熱門活動之一,是約上三五知己到派對房間(Party Room)唱K,惟海關上月採取大規模行動,在全港多區打擊派對房間經營者,在業務過程中提供侵權卡拉OK歌曲給顧客使用的違法活動。
前派對房間負責人Bosco向《東呼》表示,在香港經營派對房間,卡拉OK是「標配」,也是一個很好的賣點。當其他同行都有卡拉OK,而自己沒有的話,競爭力就會降低,從而搶不到生意。他又表示,其經營的派對房間有購買正版卡拉OK歌曲版權,原因是剛剛開張的那段時間,執法人員在派對房間所在的荃灣頻繁行動,又不想惹上官非,索性購買正版版權。
Bosco直言,購買卡拉OK版權,大約每年花費15,000至16,000元,對於他們這種中小型派對房間來說,是相當大的支出,但認為只要能力許可的話,還是應該尊重原作者的版權。
熟悉版權事務的律師江炳滔表示,香港《版權條例》(528章),其中一條很重要的是第168條。該條例說明,如果你是場所擁有人,在法例指定的特許機構取得許可,就有所隱含彌償(Implied indemnity),即被假設所播的卡拉OK歌曲獲授權。他又指出,儘管在一般情況下, 使用者並沒有民事或刑事責任,但如果場所經營者、負責人以至經理等員工,在知情情況下,都有潛在侵犯版權的風險。
針對時下流行的街頭表演,江炳滔指出一般有兩種情況。第一是表演是有償的,在這種情況下,法律框架在於表演完之後,觀眾有打賞給表演者,這便會存在合約問題,已付出的過去代價(Past Consideration),或觀眾正在打賞,而表演尚未完成,這一爭議問題會令表演者有觸犯《版權條例》的潛在風險。原因是其行為可被視為是在經營下的表演。至於無償表演,由於不是商業經營,所以不算侵權。
至於在家裏播歌唱K,是否屬於侵權。江炳滔就指,假設沒有消音伴奏,在家裏播放屬「私人消費」(Private consumption)性質,不算侵犯版權,即使播放未授權作品亦然。但他同時提醒,現時很多人也會購買,聲稱內藏數以萬計流行歌曲的卡拉OK播放機,有些還標榜提供永久更新歌曲服務,其實這類儀器屬於串流儀器,也就是機頂盒,藏有和銷售也一樣有機會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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