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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

通訊局終極敗訴 記協及港台工會:還《頭條新聞》製作團隊公道

獨立媒體 inmediahk.net

發布於 08月10日07:33

【獨媒報導】《頭條新聞》2020年一集節目被指侮辱警方,通訊事務管理局終極敗訴,所有警告維持撤銷。當年提出司法覆核挑戰通訊局的記協及港台工會昨日發聲明,指纏訟逾五年,終還製作團隊公道,惟港台早已停播《頭條新聞》,已造成的傷害無法挽回。

聲明認為,判決不僅確定港台《頭條新聞》製作團隊並未違反廣播守則,亦肯定了諷刺節目作為藝術表達和社會評論形式的獨特性,以及其在公共討論中的重要角色,是對整個新聞行業的一次重要勝利。監管機構解釋及應用廣播守則時,必須充分考慮節目類型、內容語境及表達自由的憲法保障,避免對媒體創作施加不必要和不合理的限制。

記協及港台工會呼籲通訊局應公佈撤銷有關裁決,並承認當日的裁決為錯誤。他們最後感謝法律團隊的律師及大狀,以及所有曾參與眾籌、堅定支持言論自由的人士,指「是次司法覆核的成功,全賴眾人無私奉獻。」

聲明提到,裁決為監管機構提供更清晰指引,亦釐清當局監管傳媒以及傳媒製作節目時須跟從的原則。

就監管機構而言,判斷廣播機構是否違規的決定性因素,是曾否合理地努力核實,而非該事實內容最終是否準確;核實的義務亦僅適用於事實內容;禁止侮辱個人或群體的規定,監管機構亦需區分評論針對的是「行為」還是「地位」。

至於廣播機構,諷刺節目有較大程度的自由,可使用誇張等方式,惟不能任意貶低或侮辱,「不能逾越體面的底線。」

港台諷刺時弊的節目《頭條新聞》,於2020年2月播出的集數被指侮辱警方,通訊事務管理局向港台發出警告。港台工會連同記協申請司法覆核,要求推翻通訊局的決定,高院原訟庭於2021年裁定部份投訴成立、部份投訴不成立。之後雙方各自提出上訴,上訴庭於2024年9月裁定工會及記協一方勝訴,撤銷全部警告。通訊局不服判決,先向上訴庭申請「上訴至終院之許可證明書」不果,其後直接向終院申請上訴許可。終院上訴委員會周四(7日)頒下命令,指考慮到通訊局一方早前提交的書面陳詞,認為沒有顯示到任何合理理由申請上訴許可,因此下令撤銷通訊局的申請。換言之,通訊局針對港台所發出的警告維持撤銷。

記協及港台工會回應《頭條新聞》司法覆核案獲終極勝訴全文:

香港記者協會(記協)及香港電台節目製作人員工會(港台工會)早前就通訊事務管理局(通訊局)裁定香港電台節目《頭條新聞》2020年的其中一集辱警及資料不準確提出司法覆核。纏訟逾五年,記協和港台工會最終勝訴,還製作團隊公道。雖然港台早已停播《頭條新聞》,已造成的傷害無法挽回,惟法庭判決對香港的新聞自由及表達自由意義重大,並為監管機構提供更清晰指引,釐清當局監管傳媒以及傳媒製作節目時須跟從的原則。記協按判決歸納出以下重點:

對監管機構而言:

*判斷廣播機構是否違規的決定性因素,是其曾合理地努力核實,而非該事實內容最終是否被證明為不準確。即使是諷刺節目,監管機構也必須明確區分事實內容和價值判斷。傳媒的核實義務僅適用於事實內容。

*監管機構在評估廣播機構是否在一系列個人意見節目中呈現足夠廣泛的意見時,必須考量廣播機構邀請相關方發表意見或澄清的努力,特別是如其邀請曾被拒絕。

*禁止貶低或侮辱個人或群體的規定,適用於針對其社會地位而非其行為的內容。法庭強調,監管機構在判斷時必須明確區分評論是針對個人或群體的「地位」還是其「行為」。此外,評估相關內容時,應考量節目的整體語境,包括其諷刺性質,而非孤立地看某些片段。

對廣播機構而言:

*諷刺節目即使運用誇張和扭曲手法,若包含其製作者(例如編劇、主持人、監製)的個人價值判斷,則屬於個人意見節目的範疇,受有關個人意見節目的條例規管。

*廣播機構有責任在節目廣播前確保其事實內容準確。

*廣播守則禁止貶低或侮辱個人或群體的社會地位,而職業應被視為社會地位。

*諷刺節目有較大程度的自由,可透過誇張等方式挖苦或令人躁動,但絕非任意貶低或侮辱。即使是諷刺內容,亦不能逾越體面的底線。

高等法院早於2021年裁定記協及港台工會部分法律觀點勝訴;及後上訴庭於2024年9月一致駁回通訊局上訴,並裁定記協及港台工會上訴得直,下令撤銷通訊局的警告;通訊局在向上訴庭申請上訴許可被拒後再向終審法院申請,終院上訴委員會考慮其書面陳述後,昨日頒令拒絕其上訴申請。記協和港台工會歡迎終院的決定。

記協和港台工會認為,判決不僅確定港台《頭條新聞》製作團隊並未違反廣播守則,亦肯定了諷刺節目作為藝術表達和社會評論形式的獨特性,以及其在公共討論中的重要角色,是對整個新聞行業的一次重要勝利。我們再次強調,任何對新聞自由的打壓都不應容忍。判決提醒所有監管機構在解釋和應用廣播守則時,必須充分考慮節目類型、內容語境及表達自由的憲法保障,避免對媒體創作施加不必要和不合理的限制。

記協和港台工會呼籲,通訊局應公佈撤銷有關裁決,承認當日的裁決為錯誤;通訊局並應謹遵法庭裁決,尊重新聞自由,確保日後處理投訴時更全面宏觀地審視不同類型的製作,重視為公眾提供多元化的聲音和觀點的原則。

最後,記協及港台工會謹此向法律團隊的律師及大狀,以及所有曾參與眾籌、堅定支持言論自由的人士,表示最誠摯感謝。是次司法覆核的成功,全賴眾人無私奉獻。

香港記者協會

香港電台節目製作人員工會

2025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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