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警司及總督察不服欺詐罪成上訴 高院8.28聽取陳詞
警司陳凱港涉嫌於2019年連同曾任總督察的前同袍汪浩毅,欺騙按揭貸款逾2,630萬港元。經審訊後,陳凱港被裁定兩項欺詐罪罪成,判監6年半;汪浩毅則一項欺詐罪成,判監禁5年。兩人不服定罪及刑期提出上訴。司法機構網頁顯示,上訴聆訊排期2026年2月3日進行。另外,汪浩毅將申請保釋等候上訴。高院會在今年8月28日聽取陳詞。
兩名被告依次為無報稱職業的陳凱港(50歲)及報稱商人的汪浩毅(49歲)。陳於案發時為警司,汪是陳在警校受訓時的同學,汪曾於警隊任職但案發時已離職。陳凱港的代表律師於審訊時曾指,曾出版著作,並以「haba sir」之名售賣產品,屬公眾認識的人物,沒有刻意隱瞞警察身份。但原審法官王證瑜裁決時指,陳不是一般公眾認識的人物,如沒有相關文件證明,作審批的職員並不會知道他是警察,最終裁定他罪成。
兩名被告被控於2019年5月17日與11月4日之間,藉隱瞞陳凱港的警司職業,虛假地向東亞銀行有限公司表示,陳於2019年7月至11月期間受僱於出眾資本有限公司,並接受逾24萬港元月薪。兩人亦被控在同年5月17日至12月27日,連同陳凱俊隱瞞陳凱港的警司職業,虛假地向華僑永亨信用財務有限公司表示,陳凱港於2019年9月至11月受僱於出眾資本有限公司,接受逾24萬港元月薪。兩間機構最終分別批出兩筆貸款,涉及2,154.9萬港元及480萬港元。
案件編號:CACC 111/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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