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訂監獄規則取消「私飯」 當局:沒剝奪候審在囚人士基本權利
政府以「先訂立後審議」方式修訂《監獄規則》,取消候審囚犯自備食物及穿着私人衣服的制度,限制有關在囚人士與相關法律代表聯繫。當局向立法會相關委員會助理法律顧問回信稱,《香港人權法案》並未對候審在囚人士的待遇設置任何具體要求,廢除上述制度,並沒有剝奪候審在囚人士的基本權利;裁判官可在有關在囚人士與相關法律代表聯繫,將危害國家安全或導致任何人身體受傷等情況下發出手令。
立法會《2025年監獄(修訂)規則》小組委員會助理法律顧問上月底致函當局,要求請澄清因何理據訂明懲教署人員,有權在裁判官就手令的申請作出決定之前限制囚犯與指明的法律代表聯繫;澄清取消候審囚犯自備食物及穿着私人衣服的制度,如何符合《香港人權法案》所規定,即被告應另予與其未經判決有罪之身份相稱之處遇;以及澄清行政長官考慮批准使用何機械束縛器具的因素。
當局回信表示,裁判官只會在有合理理由相信有特定情況,才可發出手令,例如限制有關在囚人士與相關法律代表聯繫,將危害國家安全或導致任何人身體受傷;該名在囚人士已從其干犯的刑事罪行中取得利益,與相關法律代表聯繫,將妨礙追討上述利益;或該名在囚人士與相關法律代表聯繫,將破壞或妨礙司法公正。
就取消候審囚犯自備食物及穿着私人衣服的制度,當局指《香港人權法案》並未對候審在囚人士的待遇設置任何具體要求,廢除上述制度,是為了維持懲教院所的保安、秩序及紀律,並沒有剝奪候審在囚人士的基本權利。當局又指按照法例,候審在囚人士在監獄有較為寬鬆的待遇,例如在探視、書面通訊、可自費獲供應消遣品(例如小食)、可選擇受僱從事監獄的服務或工業等方面。
至於具體的武力或槍械使用細節,當局指屬內部指引,不宜公開,以免影響執法效能。當局指修訂《監獄規則》釐清,懲教署人員為確保在囚人士在移送時或在獄外受合法羈押時得以穩妥地羈押,可使用任何由行政長官批准的機械束縛器具,以有效應對任何風險及突如其來的情況。任何機械束縛器具,除非屬行政長官批准的式樣,以及按行政長官所批准的形式及條件使用,否則不得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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