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串謀在醫院口岸及停車場放炸彈罪成 3名被告還押待10.27判刑

on.cc 東網

更新於 10月10日07:46 • 發布於 10月10日07:46 • on.cc 東網
經審訊後,其中3名男被告被裁定串謀導致爆炸罪罪成。

2020年初明愛醫院及羅湖港鐵站炸彈案,8名涉案男女被捕,他們亦被指涉及策劃在將軍澳尚德停車場外放置偽裝成墓碑的炸彈。8名被告否認全部控罪,經審訊後,其中3名男被告被裁定串謀導致爆炸罪罪成,其餘被告則脫罪。辯方今(10日)於高院就3名罪成被告進行求情,法官聽畢求情後,把案件押後至10月27日判刑,3名被告須繼續還押。

3名男被告分別為何卓為(41歲)、李嘉濱(30歲,裝修工)及張家俊(35歲,程式工程師)。3人原被控一項《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下的「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指3人於2019年11月2日至2020年3月8日在香港串謀他人,意圖導致他人死亡或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故意向訂明標的送遞、放置或引爆爆炸裝置。陪審團早前裁定3人就該罪罪脫,但作為交替控罪的串謀導致爆炸罪罪成;李另涉一項妨礙司法公正罪亦脫罪。

控方引述何卓為的心理報告指,他清楚知道其住所內的爆炸品,是用作威脅政府關閉與內地的邊境,認為可用作考慮被告是否對社會有潛在危險,並可視為加刑因素。辯方求情指,何卓為親友的求情信中對其評價與心理報告不同,法官可透過在審訊時觀察被告的行為,去考慮其是否真的對社會有潛在危險。辯方又指,無醫學證據顯示張家俊對公眾構成嚴重危險,他並非案中主謀,只是協助製造了涉案爆炸的遙控;而李嘉濱與何租用之單位行李箱內的爆炸品原料無關,相關物品亦不一定能造成大殺傷力。

案件編號:HCCC 186/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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