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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藉男認庭內拍攝 判罰款2千充公手機

on.cc 東網

更新於 19小時前 • 發布於 19小時前 • on.cc 東網
被告今於東區裁判法院承認控罪。

報稱是自由撰稿者的一名美國籍男子,涉嫌於早前在一宗於東區裁判法院進行的審訊期間在庭內拍照,被控一項「禁止在法院處所內作出記錄等」罪。被告今(30日)於東區裁判法院承認控罪,在自行求情時稱,自己的名字倒轉讀時與小說人物楊過相近,並稱「過而改之,善莫大焉」,望裁判官予以輕判。裁判官屆麗雯指,涉案照片沒有拍攝到任何人容貌,亦相信未被分發,認為案情並非同類案件之中最嚴重,最終判處2,000港元罰款。另外,屈官又應控方要求,下令將被告當日使用的手機及涉案相片充公。

美國籍被告郭揚(45歲,報稱自由撰稿者)今承認控罪,控罪指被告於2025年12月18日,在東區裁判法院4樓8庭,無合法權限而故意記錄法院處所及身處法院處所的人。案件原本由主任裁判官張志偉處理,惟張官指由於控罪提及的案件正是由他審理,為公平起見,將案件交由裁判官屈麗雯處理。沒有律師代表的被告自行求情時稱,最初曾要求以簽保守行為方式處理,但被控方拒絕,他現時已失業一段時間,要急切回到美國上班、養家,亦要帶母親求醫,他又稱:「好似一部香港電影咁,《男人唔可以窮》」。

被告續稱自己的中文名字倒過來讀與小說《神鵰俠侶》主角楊過相近,正所謂「過而改之,善莫大焉」,故望法庭輕判。他又稱現與母親共用一部手機,希望可以取回涉案手機。惟裁判官指,案手機是犯案工具,指控方絕對有基礎充公,批准充公申請。官又指考慮被告及時認罪、沒案底,本案涉及一張只拍到背面的照片,加上被告當時已即時被截停,相片沒分發出去,對事主沒造成具體影響。而且被告承認沒留意法庭禁止拍攝,裁判官接納他「一時不為意規定」而干犯案件,本案亦非同類案件最嚴重,判處罰款2,000港元,並批准被告在7日內繳交餘款。

案情指,案發當日東區裁判法院4樓8庭正進行一宗私人檢控案件審訊,被告與母親坐於旁聽席。法庭保安坐在被告後方,發現被告用手機在庭內拍攝,隨即截停被告並報案。警員到場後拘捕被告,他在警誡下承認在庭內拍攝了一張相片,表示自己不知道原來禁止拍攝。檢查被告手機後,發現一張法庭內的相片,無拍攝到任何人的正面容貌,只有數名旁聽席和律師席上人士的背面。

案件編號:ESCC 3274/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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