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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

內地男認「高德」接單判囚8月、停牌18月 官:長時間進出香港犯案

法庭線 The Witness

發布於 4小時前

39 歲內地男子在舊同學不知情下,借用其身分開設「高德」帳戶,在香港駕駛網約車,兩個月內行車近 700 次,賺取逾 7 萬元,警方「放蛇」揭發事件。男子早前承認違反逗留條件、非法取酬載客等 19 罪,周一(26 日)在粉嶺裁判法院被判囚 8 個月、停牌 18 個月。
署理主任裁判官香淑嫻指,被告長時間多次進出香港犯案,行為影響其他道路使用者,對社會構成危險。她指,被告在內地曾以 30 萬元人民幣買車代步,又特別在港購買涉案車輛,認為其經濟狀況與一般人的捉襟見肘有大分別,指經濟理由不能構成減刑因素。

辯方:獲退役解放軍撰求情信

早前辯方求情指,被告於廣東省生活,已婚、育有兩名 5 至 6 歲子女,為家庭經濟支柱,曾於解放軍任職陸軍班長、士官,退役後任職商場管理。當時官先為被告索取背景等報告。
辯方周一進一步求情指,被告節儉、守紀律,有真誠悔意。被告太太與母親的求情信提及,被告對家庭負責任,案發期間,被告父母財務不理想,故被告在財務壓力下犯案。其他退役解放軍人亦為被告撰寫求情信,指被告的工作態度良好。

官:被告曾用 30 萬人民幣買車

與一般人捉襟見肘有大分別

署理主任裁判官香淑嫻指,被告行為會影響其他道路使用者,對社會構成危險。案發期間,被告駕駛時並沒有第三者保險,一旦有意外造成人命傷亡,其他人不會得到保障。
官續指,被告犯罪時間長,多次進出香港犯案,他特別在港購買涉案車輛,非法載客取酬 691 次。她指,經濟理由不能構成減刑因素,引述報告內容指,被告曾在內地以 30 萬元人民幣購買私家車代步,在香港再以 10 多萬元買車,認為被告的經濟狀況是自己招致,與一般人的捉襟見肘有大分別。

官:被告有悔意、將事件和盤托出

官考慮到被告認罪、有悔意,在求情信、背景報告等將事件和盤托出,將 17 項違反逗留條件罪的量刑起點,均定在 1 年監禁,認罪減至 8 個月監禁;非法取酬載客、沒有第三者保險罪,量刑起點則為 1.5 個月監禁,認罪後減至 1 個月監禁。

官指,由於所有控罪關乎同一事件,所有刑期同期執行,總刑期為 8 個月監禁,另判停牌 18 個月。

案情:被告以舊同學身分註冊

案情指,被告曾钰霖以中國遊客身分入境,警方於 2025 年 8 月 21 日進行打擊非法出租車的行動,喬裝乘客,預訂由元朗至上水的車程,並支付 184 元車資,由被告確認訂單及接載。警員抵達目的地後表露身分,被告只能出示車牌及中國護照,而他入境香港時,僅獲准逗留至 8 月 26 日。他警誡下指,「我都係諗住搵多啲錢養家,先揸車接客」。

案情續指,被告以舊同學身分開設帳戶,對方並不知情,被告的電話照片有接載乘客紀錄,其電話亦有「高德」供應商「宇宙 Call 車」程式。按平台紀錄,涉案時段有 691 次行車紀錄,車資合共約 7.3 萬元,登記帳戶連接被告的銀行户口。

被告被控 19 罪

中國籍被告曾钰霖(起訴時 39 歲,報稱無業)被控 17 項違反逗留條件罪,及各一項非法取酬載客、沒有第三者保險。控罪日期橫跨 2025 年 6 月 20 至 8 月 21 日,指被告不得開辦或參與任何業務,但他未獲入境處處長准許,在該處駕駛私家車,非法出租或取酬載客生意的業務。
控罪續指,被告 8 月 21 日在香港駕駛私家車,以作出租或取酬載客用途;以及在道路上使用私家車,而當時就對該車輛的使用沒有備有一份有效的和符合汽車保險(第三者風險)條例規定的第三者風險保險單或保證單。

FLCC1794/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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