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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旬公屋戶稱不知女兒持物業 高院駁回推翻收回單位申請

on.cc 東網

更新於 2025年08月15日07:38 • 發布於 2025年08月15日07:38 • on.cc 東網
申請人於1991年搬入同邨的葵信樓一單位。

與女兒同居於葵芳邨的一名六旬女公屋住戶,其女兒婚後搬走但未有從戶籍除名,其後經房委會抽查發現女兒持有物業,故要求收回單位。該女住戶向上訴委員會提上訴不果,遂入稟高院申請司法覆核,要求推翻決定,並禁止房委會將她逐出。高院法官高浩文今(15日)頒下判詞,駁回該女住房的申請,並下令她須支付訟費。法官指案件並無合理可爭辯性,申請人女兒曾向稅局自稱是其持有物業的真正業主,上訴委員會亦已考慮申請人聲稱不知女兒是業主一事但不接納,法官認為不應干預其決定。

申請人是麥麗華,她並沒律師代表;擬答辯人分別是香港房屋委員會、上訴委員會(房屋),麥的女兒張嘉欣被列為利害關係方。66歲的麥稱,她於1975年與家人遷入葵芳邨一單位,其後誕下女兒。葵芳邨及後清拆重建,麥於1991年搬入同邨的葵信樓一單位。女兒在2009年結婚後搬出,但未有除名,並間中回單位留宿。麥的女婿於2010和2019年先後購入兩個物業,其中2019年的物業是用作投資。去年8月,房委會經抽查發現,麥的女兒持有物業,但麥沒有申報,故發信指2人作出虛假陳述,並於去年11月發出「終止租約通知」。

麥向上訴委員會提上訴,指女兒名下的物業是由女婿全資購入,為節省印花稅才由女兒持有,又指不知道女兒買樓。上訴委員會於今年3月底駁回其上訴,麥遂提出司法覆核。法官於判詞指,公屋全戶需申報目的顯然為確保申請人仍符合資格,以合理地分配公屋資源。麥的女兒辯稱她僅為丈夫的受託人,丈夫為物業實益擁有人,但上訴委員會認為無充分證據支持此說法,且裁定2人申報不實。

法官指上訴委員會的裁斷合理,麥的女兒聲稱是業權受託人說法缺乏客觀證據,而且她就印花稅申報向稅局自稱是業主,與其是受託人的說法矛盾。法官認為可合理地構想女兒必然從物業中得益,其銀行帳戶亦間中收取相關租金收入。法官認為,沒有證據證明委員會的程序失當,且亦有考慮麥稱不知女兒是業主之說法,法官認為不應干預委員會裁定,故拒絕麥的申請。

案件編號:HCAL 1033/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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