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健熙涉理大外集結案維持無罪原判 判詞指律政司上訴理由無一成立
民主黨主席羅健熙被指參與2019年11月理衝突期間在尖沙咀的非法集結,早前經審訊後被裁定非法集結罪名不成立。律政司以案件呈述方式提上訴,但於去年11月被上訴庭駁回。羅就該呈述上訴申請獲得全數訟費,律政司則認為只需支付一半訟費。上訴庭今(10日)頒下判詞,裁定律政司需支付全數訟費。判詞指律政司的上訴理由無一成立,而雖然原審法官沒有掌握好相關法律,但其錯誤與羅的無罪裁決無關,沒有理由要羅因此而付出代價。
上訴方為律政司,答辯人為羅健熙(40歲)。他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尖沙咀科學館廣場一帶參與非法集結。原審法官練錦鴻指於裁決時指,羅是出於私心,想囤積政治本錢,而留在現場,屬不道德及自招嫌疑,但法庭不能肯定他是意圖參與非法集結,故裁定羅脫罪。上訴庭接納練官所指羅可能想博取更多政治本錢而留在現場,但未能肯定羅是意圖參與非法集結,認為裁決並非有悖常理。上訴庭認同律政司指,練官未能真正掌握相關案例而誤解控罪元素,但指其誤解不影響該裁決。
律政司認為上訴庭接納其部分的上訴理據,故羅應只可獲一半訟費。上訴庭則指,不能單依靠上訴理由的多寡和成功率來決定訟費,一切要視乎實際情況而定。上訴庭指出,本案與其他案例的分別,是律政司司長的上訴理由其實無一成立。上訴庭指律政司一方希望糾正練官的錯誤是可以理解,但練官的錯誤與羅健熙的無罪裁決完全無關。而羅就本上訴只是順着律政司提出的理據進行拆解,雖然毫無幫助,但也沒有過猶不及和構成對時間的浪費。
上訴庭指總括而言,不認為有任何理由要讓本已脫身的羅為澄清原審時的無關錯誤而付出代價,律政司亦不能指望與此錯誤完全無關的羅去分擔訟費。因此上訴庭裁定律政司需支付呈述上訴和本訟費申請的全部訟費。
案件編號:CACC 217/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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