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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朗7.21】白衣人暴動案 辯方質疑片段內指稱為被告的男子樣貌「矇查查」

獨立媒體 inmediahk.net

更新於 2022年08月18日10:30 • 發布於 2022年08月18日10:30 • 獨媒報導

【獨媒報導】三年前發生元朗7.21白衣人襲擊,「飛天南」及鄧懷琛等7人去年暴動罪成判囚。警方事隔兩年亦於深圳灣口岸拘捕另一白衣人,他否認暴動及串謀有意圖而傷人罪,今(18日)第四日續審。辯方問到是否當前立法會議員林卓廷出現後,雙方對峙形勢急轉直下甚至惡化,證人不同意,認為沒有分別。另外,負責搜集案發片段的警員同意辯方指,片段內指稱為被告的男子樣貌「矇查查」,但警員認同即使看不清該男子的樣貌,只憑衣著已認為與被告相似。

證人供稱見50名白衣人走向鳳攸北街

證人男子L供稱,當晚7時半至8時,他到街上買食物,在鳳琴街見到手持藤條的50名白衣人向鳳攸北街行,再轉入休憩處,期間他們有叫口號。接着L在鳳攸北街休憩處用電話拍了3張照片,並在半小時內透過 WhatsApp 傳送給太太。其後太太將照片放在 USB,再交予警方。控方早前在開案陳詞提及照片拍攝到被告。

辯方質疑照片是否證人拍攝 因其電話已損壞

在辯方盤問下,證人指其電話已損壞,警方亦從未檢視過其電話。控方申請將該3張照片呈堂,但遭辯方反對。辯方的反對理由為證物鏈已斷裂,並未能證明照片由證人拍攝。暫委法官王興偉質疑,是否代表每次將 WhatsApp 的證據呈堂,都需要一併呈上電話,辯方卻稱:「咁又唔一定。」

控方則認為,只要照片與現場情況吻合已可呈堂。最終王官駁回辯方的反對並批准呈堂。

證人稱約百人聚集鳳攸北街並走往元朗站

證人男子I則供稱,當日到元朗探望家人,然後經過見到約100人聚集在鳳攸北街,有人手持國旗及藤條,他見狀感到驚慌。其後他到「B仔涼粉」購買糖水後,好奇之下走到元朗站觀察,同時見白衣人亦走往元朗站。

I表示,數十名手持武器白衣人在閘外聚集,期間有人起哄,白衣人見黑衣人從電梯下來大堂後,隨即上前圍着他們,其後有粉紅色衫大叔追打女記者。

證人不同意辯方指林卓廷出現後形勢惡化

辯方盤問時問到,除閘外有人打閘內市民,閘內的人是否亦有還擊,I同意。辯方又問,是否當前立法會議員林卓廷出現後,對峙形勢急轉直下甚至惡化,I不同意,認為沒有分別。

警員稱花400小時觀看片段 以外形衣著辨認被告

另外,負責搜集與被告有關片段、隸屬新界北總區重案組的偵緝警員12782供稱,他用約400小時觀看片段,包括閉路電視及市民提供片段。他利用被告被捕時的照片作比對,根據被告的外形、衣著及身材等,從片段辨認出被告。

辯方質疑片中指稱為被告的男子樣貌「矇查查」

辯方盤問下,警員同意搜屋時,未能在被告住所找到案發時指稱為被告的男子之衣著。辯方指在片段中,控方指稱為被告的男子衣服圖案不確定,樣貌亦是「矇查查」及不清晰,警員同意。另外,警員同意即使看不清該男子的樣貌,只憑衣著已認為與被告相似。

警員亦同意,警方只是將片段中指稱為被告的男子之皮帶,與被告被捕時檢取的皮帶校對;他又同意警方只將被告被捕時照片,與鳳攸北街的照片校對,但卻沒有與元朗站內的片段校對。

案件明續審,將會播放片段。

63歲男子程偉明被控一項暴動罪及一項串謀有意圖而傷人罪,現時獲准保釋。控罪指他於2019年7月21日,在元朗地鐵站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及意圖使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而與其他人串謀非法及惡意傷害他們。

案件編號:DCCC 5/2022

審訊第一日
白衣人否認暴動 控方指即日來回粵港施襲 離港一年後被通緝

審訊第二日
被告大狀對無警員到場感匪夷所思 又質疑林卓廷惡言挑釁

審訊第三日
學生打算為傷者急救卻被打 事後患創傷後壓力症

版權: 禁止衍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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