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發改委要求煤炭和電力企業做好2021年中長期合同簽訂履行工作,以保障煤炭安全穩定供應。
具體工作包括:執行「基準價+浮動價」價格機制。供需雙方能夠就中長期合同價格達成一致意見的,按雙方商定意見執行。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應按照「基準價+浮動價」原則確定。
基準價方面,下水煤合同基準價首先由雙方協商確定,協商不一致的按2020年度水平執行;鐵路直達煤合同基準價要由下水煤基準價格扣除運雜費後的坑口平均價格和供需雙方2020年月度平均成交價格,按各佔50%權重綜合確定。
浮動價方面,下水煤合同與鐵路直達煤合同的浮動價,均可結合環渤海煤炭價格指數、CCTD秦皇島港煤炭價格指數、中國沿海電煤採購價格指數綜合確定。(ta/w) ~
阿思達克財經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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