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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同婚團體登廣告遭批歧視言論 NCC將召集會廣告公會討論是否違反多元文化

風傳媒

更新於 2019年01月16日23:40 • 發布於 2019年01月16日11:30 • 林上祚
反同婚團體去年強力動員,也在電視上刊登廣告,但被同志團體視為有歧視之嫌。(陳韡誌攝)
反同婚團體去年強力動員,也在電視上刊登廣告,但被同志團體視為有歧視之嫌。(陳韡誌攝)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今(16)日處理「節目廣告諮詢會議」之建議裁處,其中,今年「九合一」大選,下一代幸福聯盟等反同婚團體,透過電視廣告,密集傳達反同婚訊息,包括一則小女生回答母親,「因為老師教男生可以跟男生結婚,所以她也要跟女生結婚」,由於該則廣告在電視上密集播出20幾天,「節目廣告諮詢會議」部分委員認為,廣告內容是否違反《衛星廣播電視法》第27條「節目及廣告內容應尊重多元文化、維護人性尊嚴及善盡社會責任」之規定,有待進一步討論,NCC委員會今天決議,將邀集廣告公會等公協會,就類似廣告之視妥性進行討論。

去年「九合一」大選,幸福盟推動的愛家三公投,全數跨越門檻,以懸殊的差距,打敗了婚姻平權大平台等同志團體,所推動的同婚公投,由於基督教團體包括北部國語教會,與南部的長老教會,積極參與反同婚公投,先前甚至傳出有部分基督教團體挹注大量資金,推動反同婚公投;同志團體主張,反同婚團體投入大量財力,形成不公平競爭,因此這段期間,不斷向NCC檢舉,反同婚團體的廣告內容涉及歧視。

NCC內容事務處專委陳金霜表示,「節目廣告諮詢會議」討論的三個廣告,包括幸福盟在電視上託播的廣告,「一個媽媽問女兒在畫什麼,女兒回答說因為老師教男生可以跟男生結婚,所以她也要跟女生結婚」,接著幸福盟推動人曾獻瑩強調,「你以為這些不會發生嗎?」呼籲國人支持10、11、12愛家三公投。第二支廣告則是曾獻瑩強調,「一旦婚姻定義被改變,教育就會被影響,家庭教育的內容也會被改變」;第三支則是呼籲民眾支持公投第10案:「婚姻限定一男一女」。

NCC:反同團體財力雄厚登廣告,對同志團體成不公平競爭

NCC副主委翁柏宗表示,由於《衛廣法》第27條規定「節目及廣告內容應尊重多元文化、維護人性尊嚴及善盡社會責任」,同性婚姻涉及到憲法上同性伴侶之平等權,在支持同婚與反對同婚團體,在財力上有明顯差異情況下,廣播電視大量播出特定立場之廣告,「恐對社會之多元文化不利」。

由於幸福盟等廣告主,拿自己的資金託播廣告,傳遞反同婚的理念,一方面屬於商業行為,反同婚的主張,也不違反公序良俗,因此,「節目廣告諮詢會議」並未建議對上述三則廣告進行裁罰,不過,翁柏宗表示,為了避免類似廣告,傳遞歧視言論,抵觸《衛廣法》之「尊重多元文化、維護人性尊嚴」之精神,NCC委員會今天決議,將邀集衛星廣播電視同業公會、廣告協會等公協會,就公投廣告內容之妥適性進行討論。

陳金霜表示,廣播電視之廣告託播,基本上是「有財力的人」才能託播,沒有能力購買廣告的團體,在廣告市場上比較沒有機會,由於同婚團體認為,反同婚團體挾著龐大的財力,在廣播電視上播出「反同婚」廣告,這對缺乏財力宣傳的同婚團體宅說,形同不公平競爭。

陳金霜表示,由於政府對於廣告內容,早已取消了預審的機制,先前線上遊戲業者遊走尺度邊緣,播出腥羶色廣告,NCC方面為了避免爭議,過去係委託衛星廣播電視公會透過自律方式,拒絕類似廣告之託播,不過,反同婚之廣告,因為不涉及「違反公序良俗」等法律禁止事項,無法採取過去廣告分級的概念。

然而,反同婚公投廣告所產生之影響,對社會上特定族群之權益,有很大的影響,為避免廣告內容,違反《衛廣法》「尊重多元文化、人性尊嚴」之規定,NCC希望集思廣益,找廣告協會等公協會一起共同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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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 2

  • 祭禮之蛇(WWIII)
    同志們都在歧視一男一女婚姻制度
    2019年01月19日16:20
  • Stephen
    真係咁? 同志運動唔係經常由傳播媒體迫我地接受咩? 點解可以話人地反同主動賣個廣告 你就可以話人地唔應該? 做咁多野去迫人地去接受你地, 唔通班同志又唔覺得傷害左其他人?
    2019年01月18日0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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