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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條立法|引入境外干預罪並禁港政團與外國組織建立聯繫

香港電台

更新於 02月01日10:44 • 發布於 01月30日13:46 • 香港電台 RTHK

政府建議,基本法23條立法引入新罪行,包括「境外干預罪」及「危害國家安全的破壞活動罪」。文件指出,根據外國相關法例,如果基於意圖危害國家安全,濫用或損壞公共基礎設施,最高可被判監20年,甚至終身監禁。
諮詢文件亦提出,完善《社團條例》,禁止香港政治團體與外國組織建立聯繫,危害國家安全組織不可在港運作,如果保安局局長合理地相信,基於維護國家安全理由,需要禁止有關組織運作,可於憲報刊登有關禁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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