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島日報報道)前立法會議員區諾軒早前被裁定前年七月八日在油麻地以大聲公襲擊兩名警務人員罪成,被判處一百四十小時社會服務令。潘敏琦法官(見圖)早前駁回區諾軒就定罪的上訴,維持原判,並在昨日頒布的書面理由中指出,區諾軒以咪高峰敲鑿警員的長盾明顯是情緒發泄,區以揚聲器向着警員的耳朵聲嘶力竭地說話,則明顯是在挑釁警方,其行為必屬「非法」無疑。區在上訴時解釋指自己只是想吸引警員注意,以防警方清場時有「人踩人」的情況出現,潘官認為區是在砌詞狡辯,強調上訴庭並非可供上訴方作出沒完沒了之爭拗或駁斥的殿堂。
潘官在判詞中指,區諾軒與警員面對面僅隔一道透明長盾,區以大聲公吆喝「毅進仔」多次後,以咪高峰敲打警盾三下,更是三次連續性的猛力敲打,當時又人多混亂,區突然從動口的行為升級至動手的行為,警員有所憂慮合情合理。潘官認為警員當時的憂慮明顯是區猛力敲打其長盾後,隨之而來提升衝擊警方防線、產生漣漪效應的非法武力,以至警員作出用力抓緊盾牌的即時反應,故認為原審裁判官沒有錯誤裁定區當時懷有惡意,令警員「憂慮」自己會當場遭受到非法武力。
區諾軒辯稱,區是因要求警方停止執行任務不果,故有需要敲打警員長盾,甚至可能需要使用令人反感的言語來吸引警員注意,來喚起警員對於「人踩人」之危急存亡情況的注意,故認為區的行為不屬「非法」。潘官指涉案片段沒有顯示區在敲打長盾前曾經向警員表示後面出現「人踩人」的情況,故認為此陳詞極為牽強,更是事後孔明及擾亂視聽的砌詞。
潘官稱區當時具有「尊貴」的議員身分,但在有人叫「人踩人」之前,已完全無視警方的警告和勸喻,又在前線大叫大嚷,拒絕離開現場,以針對性的字眼叫警察為「死黑警,黑警」,面向警員大聲叫喊「毅進仔」三次,積極阻撓警方清場行動,一直與警員正面交鋒,其不屑或貶意可見一斑。區在案發時對警員肆意挑釁和謾罵,又在警方推進時奮力以揚聲器「頂」着長盾末阻止警方前進,行為實屬強人所難。
另一方面,雖然本案沒有專家證供提供揚聲器的威力或音量的分貝,但潘官認為駁上咪高峰的揚聲器有一定的威力,而區案發時追着警員,在關鍵時刻以揚聲器向着警員的耳朵聲嘶力竭地說話,明顯是在挑釁警方。潘官認為警員右耳遭區多次近距離叫囂後,被診斷為「蒙受急性聽力損失」,唯一合理推論是區以揚聲器說話令警員右耳不適,其聲浪或威力大得足以構成「襲擊」的程度。
案件編號:高院憲法及行政訴訟三六六五——二〇一九。
留言 1
@realRyotaNakanishi🗽
用大聲公就是犯罪。
黑警警暴,濫捕,政治檢控都是事實!除了此新聞外,以下都是例子。
1. 市民被黑警施虐,甚至被捕了!太過分了吧?💢
“網媒《娛賓》女記者去年 5 月 10 日旺角警民衝突期間採訪被捕,她事後稱當時目擊男警於女廁內拘捕兩名女子,遭警員發現她拍攝現場後,多次被近距離噴胡椒噴劑、膝頭壓頸。”
2. “被指多次毆被告 踩頭、棍捅、揸下體 警全盤否認。” 為什麼不檢控黑警暴力呢?公平嗎?
這又是濫捕,政治檢控案件。依照揣測就可以隨便拘捕市民嗎?「不能作出任何推論,遑論作有罪的推論」
「認罪」是錯誤的!要考慮其他無辜示威者!
3. “承認見學生在跑便當示威者”
市民當然會跑,以免被濫捕。
又是政治檢控!對社會造成的風險是濫捕風險。這並不限於示威者案件。
現在香港,只要有鐳射光筆,扳手,垃圾袋,木板,士巴拿,鐵筆,膠带,酒精,醋,伸縮棍,濾罐、呼吸器,鎚子、頸箍、手套,防毒面具,對講機,泳鏡和噴漆等就是具有意圖破壞財產和攻擊他人?那每個人,每個家庭,每個工人,每家五金行都是暴徒了 😂
豈有此理?控方充滿了合理疑點!只想抹殺政敵而已。
2021年02月04日0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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