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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

【立場案︱特寫】在一片「我冇嘢講」中,少數確鑿的回答

獨立媒體 inmediahk.net

更新於 2023年01月09日15:04 • 發布於 2023年01月09日15:04 • 獨媒報導

「知唔知文章內容係講咩?」

「知。」

「邊個負責審批呢篇文章?」

「我。」

「知唔知文章想表達咩?」

「知。」

2021年12月29日清晨,《立場新聞》前總編輯鍾沛權和時任署任總編輯林紹桐,涉「串謀發布及/或複製煽動刊物」被捕。鍾沛權在警誡下,表示「我係《立場新聞》嘅總編輯,唔關其他人事」,並在被捕後7小時的錄影會面,承認負責審批涉案15篇文章,並知悉它們內容和表達的意思。

二人其後被落案起訴,還柙近一年才相繼獲准保釋。在審訊的第16天,庭上播放一年前的錄影會面,從法庭的電視屏幕,可見身穿黑色外套、白色襯衫的鍾沛權坐得畢直,冷靜而認真地回答警員問題。

面對過於空泛的問題,他會反問「可唔可以具體啲」;被問及編審準則、甚至「何為有深度的專訪」,他會如實說難以一概而論,「不知從何說起」。

問到涉案文章由誰負責審批,他一概朗聲回答:「我」,但問到有沒有牽涉其他人,他則一概稱「冇嘢講」,也拒絕舉出博客的名字:「公開資料唔駛我講。」

他不止一次承認,他就是《立場》的最終決策人:「最終決策人任何傳媒機構都係得一個,總編輯。」

「可唔可以具體啲?」

踏入審訊的第16天,控方今播放鍾沛權被捕當日的兩段錄影會面。從片段可見,身穿黑色外套和襯衫的鍾沛權筆直地坐着,雙手互握放在大腿上。他說話時頗為冷靜,又帶點嚴肅,回答問題時不時托眼鏡和整理口罩。

拘捕他的國安警員陳漢喬(音譯)先問他的個人背景。鍾沛權說他於中文大學政治及公共行政學系畢業,其後曾任非牟利團體幹事及記者,「係兩樣啫」。他曾於《明報》、《經濟日報》、《主場新聞》和《立場新聞》任職,於2014年12月《立場》成立便任總編輯,直至2021年10月底辭職,被捕時無業。

警員其後就本案首被告、《立場》母公司 Best Pencil (Hong Kong) Limited 提問:「你有咩想講?對呢間公司有咩認識?」,鍾沛權反問:「可唔可以具體啲?」。警員調整問題後,鍾回答記憶中公司於2014年下半年成立,「唯一業務就係《立場新聞》」。

警員出示公司註冊處文作,指鍾沛權於2014年12月16日獲委任該公司董事,同被委任的包括蔡東豪和余家輝。鍾對此稱「冇嘢講」,並指自己12月1日已辭任。警員再指,周達智、練乙錚、方敏生、何韻詩和吳靄儀5人於2015年1月亦獲委任為董事,鍾沛權說他認識5人,大家是公司董事的關係。

警員其後展示報刊註冊文件,指鍾沛權是《立場》東主、出版人、承印人和編輯,鍾沛權說「冇嘢講」。警員再問他為何會擔任 Best Pencil 的董事,此時鍾顯得有點不可思議,「點解啊?」,他邊托眼鏡邊重複問題,繼而輕輕笑道:「點解?冇嘢講,冇得講。」

最終決策人

有關《立場新聞》,鍾沛權說由他、蔡東豪和余家輝於香港成立,業務為「網絡新聞媒體」。他剛加入任總編輯時月薪77,000元,但離職時略微減少了,「應該係7萬2?7萬5?我都唔記得。」

他解釋,任總編輯的他負責所有發布內容上的決策,包括文章和影片,除他以外並無其他人參與。「換言之即你係最終決策人?」,警員問,鍾沛權邊托眼鏡邊肯定地答:「最終決策人任何傳媒機構都係得一個,總編輯。」

警員繼而問及《立場》日常如何運作,鍾沛權似是有點無奈:「我冇嘢講,不知從何說起」,並要求警員問具體一點,「太空泛我唔知點答」。警員提出《立場》會否分為人事部、編採部?又或發布一篇文章或影片,流程是怎樣?鍾再表示「冇嘢講」,「可以千變萬化」。

警員續說,只是想了解一般運作和大致流程,不用很深入,於是鍾沛權想了想,以短促而斷續的語調答:「有啲議題,我想做嘅,叫同事做。同事採訪完,做完,返嚟,咁我哋就負責審稿,改稿,我負責決定出唔出。」

警員問:「一篇文章出唔出係由你做最終決定?」

鍾沛權:「係。」

警員:「有冇其他人可擔任呢個角色?」

鍾沛權:「冇。」

但被問到:「審稿、改稿嘅工作,除咗你有冇其他人做呢樣嘢?」

鍾沛權則答:「我冇嘢講。」

基於事實和不違法

警員之後問到考慮發布文章的準則,鍾沛權說:「哇,又係好長篇喎呢個,我不知從何說起,可以有好多準則」,警員再問有否「較一般」的準則,鍾搔了搔頭:「我講唔到喎呢個。」

警員續問,「係咪每日嘅文章、專訪、報導、博客都係由你審批?」,原本低着頭的鍾抬頭答:「係。」警員再指,他是否會修改同事採訪後的報導才發布,他答「事實唔可以扭曲」,但對具體的改稿準則表示:「冇嘢講,又係太過長篇大論。」

警員問,假若一篇文章經他考慮後,「你話唔出的話,其他人可唔可以發布或上載呢啲文章?」,鍾沛權說「唔得」,「如果我話唔出就唔出得」,任何同事也一樣。但他說,Best Pencil 的董事沒有權力決定,「個權力來自總編輯呢個崗位」。他知道總編輯在《報刊條例》下有法律責任。

警員再次問到審閱發布內容的準則,這次鍾沛權想了想,答「基於事實」。其他呢?鍾答「唔違法」。仲有冇其他?鍾說:「冇啦。」

警員再問:「假如內容可能觸犯法例會點處理?」鍾沛權答得乾脆:「唔出囉。」

「公開資料唔駛我講」

涉案17篇文章中,包含7篇專訪、9篇博客和一篇報導。警員問及,《立場》到底如何界定文章屬博客或專訪,鍾沛權解釋,專訪就是機構內部(in-house)主動做的採訪內容,博客就可以理解為專欄作者,多由其他人投稿。那到底什麼形式的文章會放在《立場》博客?鍾答:「我冇嘢講。」

警員問到,在《立場》發布的博客文章,是否都要經鍾沛權審稿改稿?鍾答:「係由我決定,啲人可以做博客喺我哋嗰度發表文章,係由我決定嘅。」警員再問有什麼博客,鍾說「各式其色,非常多」,但沒有舉出例子:「公開資料唔駛我講。」

部分涉案文章歸類為「立場人語」,警員問什麼類型的文章屬此類。鍾沛權說「好難一概而論,主要都係專訪,係有深度嘅專訪」,但具體怎樣為有深度的專訪,他表示「好難講,冇補充」。

警員再問,他作為總編輯,有否指示任何人就編採方向作指示,他答「有」,但「各式其色,視乎單新聞,好難一概而論」。

少數確鑿的回答

警員其後逐一展示涉案17篇被指煽動性文章,鍾沛權快速地翻閱,有時直接表示已經看過。他先確認從文章版面,可得悉文章全由《立場》發布。其後警員開始提問一式一樣的問題,鍾沛權也作出一模一樣的回答:

警:「文章作者係邊個?」

鍾:「我冇嘢講。」

警:「邊個安排採訪?」

鍾:「我冇嘢講。」

警:「有冇支付任何費用畀作者?」

鍾:「我冇嘢講。」

警:「點解文章會喺立場新聞網址發布?」

鍾:「我冇嘢講。」

警:「有冇參與呢篇文章發布或其他部分?」

鍾:「我冇嘢講。」

警:「有冇人同你商量或者指示點寫呢篇文章?」

鍾:「我冇嘢講。」

唯獨每次問到「知唔知篇文章內容係講咩?」,鍾都會肯定地答「知」;問及「邊個負責審批?」,他總是朗聲答:「我。」

警員最後總會問,「知唔知呢篇文章想表達啲咩?」,鍾會肯定地答「知」,待警員追問「表達啲咩?」,他就答「我冇嘢講」。

在提問過程,警員也會指出警方調查所得的文章作者身份,並詢問鍾沛權與作者和受訪者的關係。例如何桂藍專訪由楊天帥撰寫,梁頌恆專訪由林彥邦撰寫,被問及與楊天帥、何桂藍和林彥邦的關係,鍾均說「冇嘢講」。而鄒家成、梁晃維專訪由「特約記者」盧斯達撰寫,鍾指盧並非《立場》員工,但拒透露與他的關係,也沒有回答該名字屬真名或筆名。

對於涉案博客作者羅冠聰、張崑陽和區家麟,以及受訪者鄒家成、梁晃維、許智峯和梁頌恆,鍾沛權都明確表示與他們「冇關係」;至於《立場》與他們有否關係,則「冇嘢講」。他承認博客作者陳沛敏是其妻子。

拒絕透露審批者的兩篇文章

在首15篇文章,鍾沛權的回答大抵相同,一來一回的純熟節奏,甚至有次問及區家麟博客〈2020 香港新詞〉是誰負責審批,他亦誤答了「我冇嘢講」,隨即更正是他審批。直至最後兩篇涉案文章,即他辭任總編輯後,《立場》才發布的中大衝突兩周年專訪,以及鄒幸彤獲頒「中國傑出民主人士奬」的報導,警員的問法和鍾的答法也有輕微的變化。

就中大一文,警員問他有沒有看過文章、是否知道何時撰寫。鍾沛權答看過,是11月撰寫。警員其後又重覆問其他文章問到的問題,鍾沛權的回答也一樣——直至問及「邊個負責審批」,鍾改為答:「我冇嘢講。」

警員於是提到,文章是在2021年11月11日發布,而據鍾沛權所說,他在10月底已辭任總編輯,問他往後日子還有否參與《立場》運作。此時鍾沛權說想休息一下:「我想休息飲水,同律師傾一傾。」

大約半小時後,錄影會面再開始。警員重複一次剛才的問題,鍾沛權這次答「冇嘢講」。警員於是展示最後一篇涉案文章,即鄒幸彤的報導,並指文章作者是鄒幸彤,鍾答「冇嘢講」。警員續問鄒是否《立場》員工,鍾答「唔係」,後來一度稱「我講錯咗,我覺得我冇 capacity 去答」,但最終維持指鄒不是《立場》員工。

同樣地,鍾沛權對誰負責審批文章表示「冇嘢講」,但他確認知悉文章內容和表達的意思。

庭上播放的錄影會面到此為止。據控方所述,警員其後又就鍾沛權電話的 WhatsApp 對話紀錄提問,鍾也是答法相若,稱「冇嘢講」。警員也曾問及其他文章,包括林紹桐任署任總編輯後,所發布與「監獄」相關的文章,但控方最終不依賴,庭上也沒有播放該些片段。

盤問時,警員表示對文章作者身份的掌握,只是來自文章下方的署名,而非來自警方線報。辯方指,鄒幸彤獲獎的報導刊出時,鄒正身處獄中,「照道理就唔應該係作者,應該係新聞報導」,警員同意。

鍾沛權的錄影會面播完後,控方案情完結。國安法指定法官郭偉健裁定所有被告表面證供成立,需要答辯。辯方需時與被告商討,未知會否作供,案件明早再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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