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更新您的瀏覽器

您使用的瀏覽器版本較舊,已不再受支援。建議您更新瀏覽器版本,以獲得最佳使用體驗。

新聞

「傑斯」尹耀昇認煽動及洗黑錢囚32個月 遭沒收487萬 官斥火上加油、言論充斥「粗言穢語」

獨立媒體 inmediahk.net

更新於 2022年10月07日06:53 • 發布於 2022年10月07日06:53 • 獨媒報導

(獨媒報導)網台D100 Radio主持「傑斯」尹耀昇,涉嫌在節目中發表煽動性的言論,如要給「林鄭死全家族程度的教訓」及處理逾1,032萬的款項。他早前承認一項「串謀作出具煽動意圖的作為」和3項洗黑錢罪,今(7日)在區域法院被判囚32個月。由於傑斯已還柙逾20個月,若獄中行為良好及扣除假期,料最早可於11月底獲釋出獄。法官謝沈智慧亦正式頒下充公令,下令充公其487萬資產,而尹和其助手的其餘控罪則留法庭存檔,不予起訴。

謝官判刑時指本案案情嚴重,尹連續9個月犯案,在《國案法》落實後仍然持續,批評他「火上加油」,加劇破壞社會安寧;又指他並非單純發表政論,而是充斥「粗言穢語的謾罵」,不信納辯方指尹不善辭令一說。

今早旁聽席全滿,傑斯甫出庭旁聽人士便紛紛揮手對其打招呼:「早晨斯叔!我愛你呀!」,亦有人向他比心心手勢,傑斯微鞠躬回應。

尹耀昇今由大律師關文渭代表;第二被告利寶麗則由大律師石書銘代表。控方則為署理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伍淑娟。

官指在本港經歷連串衝擊下犯案屬「火上加油」

法官謝沈智慧判刑時指出,尹耀昇犯案時本港正經歷連串、持續並嚴重的暴力衝擊行為,認為尹作為網媒,具有一定影響力,而他9個多月來持續犯案,煽動他人無疑是「火上加油」,加劇破壞社會安寧風險;又指他節目被上載至YouTube等平台,是流傳廣泛:「全世界網民都睇到」。

謝官續認為本案案情嚴重,《國安法》2020年6月30日起生效,而尹在法例生效後5個月內續持續犯案,認為尹耀昇「明顯是挑戰法律」。

官指尹承認推動初選 反映為「政治目的」

至於辯方早前求情指尹耀昇非政治人物,不是為了政治目的,如爭取選票等「一己私利」才作案;又提到他現時沒法照顧年邁雙親及女兒,已感到後悔。謝官則表明不接納,指尹在作案時便應考慮後果,反駁他在案情中承認推動「35+」民主派初選,目的正是為選票。謝官又指節目是尹耀昇的收入來源,而收入的多少則取決點擊次數,拒信他「非為一己私利」。

批辯方求情「匪夷所思」 指網媒以口才賺錢 拒信尹「不善辭令」

辯方亦求情指尹耀昇是應僱主要求才會談政治,他是「真心相信」其言論,形容尹「不善辭令、快言快語」。謝官則批評辯方「匪夷所思」,認為尹非只是發表政論,而是充斥著「粗言穢語的謾罵」;又認為網媒是以口才賺錢,不認為他不善辭令,終就煽動罪以21個月監禁作量刑起點,尹認罪後減至14個月。

官指尹屬洗黑錢「主腦」 指示次被告處理財產

至於就其洗黑錢罪,謝官指三項控罪涉共1,032萬元,牽涉8個户口,部分不同公司持有;共有413次提存或轉帳交易,歷時9個多月,認為架構絕非最簡單。她又認為尹耀昇是「主腦」,指示第二被告利寶麗協助處理財產,終在考慮認罪折扣後,以12至20個月作3罪的量刑起點。

判囚32個月 下令充公487萬

謝官最後表示,4項控罪雖同一時段發生,但性質不同,理應分期執行,惟考慮總刑期原則及整體案情後,認為4年監禁總刑期合適。經認罪扣減後,總刑期為32個月,4項控罪部分刑期同期執行。法官謝沈智慧亦正式下達充公令,下令尹在6個月內交出可變現的487萬元款項。

助手利寶麗控罪存檔法庭 不予起訴

尹耀昇早前被控10項罪,包括5項煽動及5項洗黑錢罪,其助手利寶麗亦同面對其中2項洗黑錢罪。在尹承認4項罪名後,他其餘的控罪正式留法庭存檔,不予起訴。而助手利寶麗同在接受沒收令的前提下,其面對控罪同樣留法庭存檔,不被起訴。

較早前的案情指,傑斯在涉案9個多月間,共39次主持涉案節目和聲音節目,並舉例指傑斯曾在4個涉案節目上作煽動言論,包括要求外國政府加強制裁香港官員,給「林鄭死全家族程度的教訓」及支持「35+」民主派初選等;而洗黑錢罪則指他共處理逾1,032萬,有理由相信他涉及處理可公訴罪行的得益。

尹耀昇(52歲,網台主持),承認一項「串謀作出具煽動意圖的作為」罪,指他於2020年2月8日至11月21日期間,與其他人串謀作出具煽動意圖的作為,即主持、製作、發布及上載網上節目,具意圖:

(A) 引起憎恨或藐視香港特區政府或激起對其叛離;
(B) 激起香港居民企圖不循合法途徑促致改變其他在香港的依法制定的事項;
(C) 引起對香港司法的憎恨、藐視或激起對其離叛;
(D) 引起香港居民間的不滿或離叛;
(E) 引起或加深香港不同階層居民間的惡感及敵意;
(F) 煽惑他人使用暴力;
(G) 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

尹承認的3項洗黑錢罪則指他於2020年2月22日或3月2日至11月30日期間,在上海商業銀行有限公司持有的3個帳戶,分別有一筆港幣約204萬元、572萬元及一筆港幣約256萬元的款項。

案件編號:DCCC 615/2021

0 0
reaction icon 0
reaction icon 0
reaction icon 0
reaction icon 0
reaction icon 0
reaction icon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