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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傭跳工|入境處:如有證據顯示曾受苛待 可行使酌情權批准轉僱主

星島日報

更新於 2022年08月07日14:24 • 發布於 2022年08月07日14:24
入境處指如有證據顯示外傭曾受苛待,處方可行使酌情權批准轉僱主。資料圖片

有關注外傭權益的組織今日表示,入境處以懷疑「跳工」為由而拒批外傭簽證的個案急增,批評相關做法變相剝削外傭決定中止合約權利,令受苛待的外傭不敢辭工。入境處表示,外傭在兩年合約期內提出在港轉換僱主的申請,通常都不會獲得批准,若外傭在僱傭合約終止後,有證據顯示該外傭曾遭受苛待或剝削,或有其他值得恩恤的理由,處方可行使酌情權批准他們在港轉換僱主。

入境處表示,按現行規定,外傭須於完成僱傭合約或終止僱傭合約後兩星期內離開香港,除因特殊情況如僱主因外調、移民、逝世或經濟原因,以致不能繼續履行合約,又或有證據顯示外傭曾遭受苛待或剝削,否則外傭兩年合約期內提出在港轉換僱主的申請,通常都不會獲得批准。

在審批外傭於提早終止合約後受僱於另一僱主的工作簽證申請時,入境處個案主任會整體地考慮多方面的因素,包括外傭的行為操守、外傭及前僱主的紀錄、提早終止僱傭合約的原因等,並會按個案的個別情況,在有需要時主動聯絡前僱主及申請人,以了解雙方提早終止合約的原因。入境處一直嚴格審批外傭的工作簽證申請,若申請人或僱主有不良紀錄或違規行為,處方會考慮拒絕有關申請。

如外傭在僱傭合約終止後,有證據顯示該外傭曾遭受苛待或剝削,或有其他值得恩恤的理由,入境處可行使酌情權批准他們在港轉換僱主。入境處亦會備存相關資料,作為日後審核僱主再次申請僱用外傭的考慮因素。

而就涉嫌「跳工」的外傭而言,入境處會拒絕有關申請,並要求外傭離開香港。入境處亦會保留有關申請紀錄,作為日後再次審核其工作簽證或延期逗留申請的考慮因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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