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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8.11尖沙咀暴動 台灣電影系男學生離港缺席審訊 母親3萬元人事擔保金被充公

獨立媒體 inmediahk.net

更新於 2022年10月07日08:41 • 發布於 2022年10月07日08:41 • 獨媒報導

(獨媒報導)2019年8月11日示威者包圍尖沙咀警署,期間有汽油彈擊中警長導致腳部燒傷,有女示威者遭射爆眼球。其中一宗11人的案件,7人經審訊被裁定暴動罪成,2人開審前認罪,一名社工獲判無罪。案發時就讀台灣藝術大學電影系學生羅樂文一直缺席審訊,控方透露他早前已離開香港。區院今(7日)進行聆訊,羅的母親承認沒有盡擔保人責任,亦不反對充公全數人事擔保金,法官王詩麗隨即宣布充公3萬元人事擔保金。

被告羅樂文的擔保人為其徐姓母親。徐於庭上表示不需要法律代表,可自行處理聆訊。徐續表示,她直至2021年6月仍有與羅聯絡,羅當時表示畢業後會回港,徐之後卻無法聯絡羅,羅亦沒有接聽徐的電話。徐承認沒有盡擔保人責任,不反對法庭充公全數擔保金。

控方表示,在2020年11月27日的提訊中,法庭批准羅前往台灣繼續學業,並規定羅需在2021年8月15日前回港。根據出入境紀錄,羅於2021年2月14日前往台灣,惟至今仍未回港。

王官聽畢雙方陳詞,裁定羅刻意缺席聆訊,亦沒有與法庭及代表律師聯絡,故充公全數人事擔保金。

翻查過往報導,被告羅樂文最後一次出席的聆訊為2020年11月27日。在該次區院提訊中,羅獲批准離港赴台灣繼續學業,法官正式把29人分拆成3批,並定下審訊日期。據了解,自今年1月28日審前覆核起,羅一直缺席所有法庭聆訊。區院亦曾於今年9月1日進行聆訊,要求擔保人母親作出解釋,惟她沒有現身。王官當時表示,母親有可能因身體不適而缺席,不適宜充公3萬元擔保金,遂擇日再聆訊。

事件中共有29遭起訴暴動罪,分拆成3案審訊。由法官游德康審理的10人案件中,9人被裁定罪成,判監3年6至9個月不等。

由法官王詩麗審理的11人案件,其中8名成年被告監禁3年4個月至4年4個月不等,17歲少年則判入教導所。社工獲裁定無罪,當庭獲釋。王官強調,區院另一法官就同一事件的量刑起點,即監禁3年9個月,對她而言並沒有約束力。

最後一宗8人案由法官林偉權審理,一名男被告認罪,餘下7人不認罪受審,將於11月26日裁決。

案件編號:DCCC336, 337/2020(已合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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