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賢學思政煽動案 王逸戰IG撰文稱「無悔」 控方質疑與求情信不符

獨立媒體 inmediahk.net

更新於 2022年09月24日12:11 • 發布於 2022年09月24日12:11 • 獨媒報導

(獨媒報導)已解散的「賢學思政」前召集人王逸戰、前秘書長陳枳森、前發言人黃沅琳和朱慧盈,被指擺街站煽動大眾「揭竿而起」,其中3人還柙至今逾一年。4人早前承認一項「串謀煽動他人實施顛覆國家政權」罪,今(24日)於區域法院求情。

王逸戰求情信稱對所負之罪「直認不諱」,「明白自己使用了錯誤方式表達對這片土地的愛,因此深感後悔,甘願承擔刑罰」,惟控方質疑,王逸戰近日社交媒體撰文稱「無悔」,與求情信不符。辯方解釋王只是抒發還柙一年感受,無意號召他人抗爭。惟國安法指定法官郭偉健質疑,文末「一起昂首走那未完的路」一句乃籲人行動,着辯方考慮需否傳召王逸戰就此作供。案件押後至10月15日作進一步陳詞,屆時或將判刑,法庭為兩名女被告索教導所報告,期間4人須繼續還柙。

4名被告依次為:王逸戰(21歲)、陳枳森(21歲)、朱慧盈(19歲)和黃沅琳(20歲),早前承認一項「串謀煽動他人實施顛覆國家政權」罪。

案件由《國安法》指定法官郭偉健處理,控方代表為高級檢控官李庭偉。4名被告均身穿西裝入庭,開庭前頻向旁聽席張望,旁聽人士紛紛揮手和做心心手勢。有旁聽人士走近被告欄說:「早晨呀,保重呀你哋」,被告點頭示意。

王逸戰4日前發文稱「無悔」 控方質疑與求情信有矛盾

4人今進行求情。王逸戰去年9月20日被捕,被拒保釋還柙至今,4日前於社交媒體發文〈還押的第365日〉,表示對判刑結果無期盼,「但無怨無悔」。今甫開庭,控方便表示王早前求情信稱有悔意,但近日有報導及網上看到王聲稱自己「無悔」,要求辯方澄清。辯方回應以王的求情信為最後立場,惟郭偉健指現時新資料似與求情信有「矛盾」,法庭須考慮是否可採納求情信。

辯方押後約半小時索取指示,確認該文「係被告人的意思」,抒發還柙獄中一年的感受,並解釋「對(判決)結果雖然無期盼,但無怨無悔」一句,王明白監禁是唯一選項,只是「無期盼」獲非監禁式刑罰,亦不會埋怨他人激發或誤導致他犯案;「無悔」並非指無悔意,而是指王在還柙一年無蹉跎歲月或浪費時間,有好好利用這年反省和修煉自己,讀書學習。

辯方指,王望香港變得更好,不欲這城市走下坡,末段提到「一起昂首走那未完的路」非籲人繼續犯案,只是望以一己力量建設好的香港。

辯方稱僅抒感受無意號召人犯案 官:唔淨係感想咁簡單喎

郭偉健質疑,辯方只抽取文中幾段解釋,惟應從整體理解文章訊息。辯方重申,王逸戰絕無號召他人用以前方法抗爭之意,文章只是一個年青人還柙一年感情的抒發、無法律意見下寫的文字,承認沒有考慮周全,但仍盼採納早前求情信的立場。辯方又指若王得知該文章「會麻煩閣下考慮佢嘅悔意,佢係絕對唔會咁做」。

惟郭偉健再指,信件「唔淨係感想咁簡單喎」,指出文末「好好呼吸,好好思考,好好活着,繼續擇言固執,一起昂首走那未完的路」,正正是「叫人去行動」。辯方重申王只是望香港變得更好,但郭再指該說法籠統,「相信過往社會事件中個個都話我想香港變得更好㗎啦」。

控方指社交媒體文章比求情信更遲發出,亦重申需按整體內容判斷意思。郭偉健着辯方考慮被告是否需出庭作供解釋和接受控方盤問,辯方指認為不需要,但會再索取指示。

親筆求情信稱「對所負之罪直認不諱」、「甘願承擔刑罰」

辯方其後續求情,指王逸戰於中國出生,2012年來港,與父母和3名年幼弟弟同住,案發時王為19至20歲的中學生,中文、通識、數學和旅遊科均名列前茅。校長稱讚他用心學習和有天分,中文老師亦讚他本性善良、喜歡閱讀寫作,參與許多比賽,投入校園生活。

辯方指,王關心時事、熱愛家庭,原本打算做社工,雖罪成後較困難,但仍望在NGO服務。他中學文憑試達22分,通識更獲5*,僅英文不達標未能入讀大專,他自知不足,故在獄中報讀英文課程改善,又報讀都大心理學課程,望出獄後為社會貢獻,今天亦獲8位家人到場支持。

辯方引述王逸戰的求情信,表示「本人對於所負之罪直認不諱,明白自己使用了錯誤方式表達對這片土地的愛,因此深感後悔,甘願承擔刑罰,同時亦對本案佔用社會龐大資源而自責」,「獄中的磨練或許艱苦,但我知道這是自己必須承擔的責任,而我亦相信一切都是命運最好的安排,所經歷的都必有其存在之意義。現時我亦學懂放下仇恨,只願自己能於困頓中好好修行,未來成為一個對社會有貢獻的年青人」,重申王明顯有悔意並願承擔責任。

陳枳森因政見與母關係疏離、還柙後修補 惟未及見外婆最後一面

代表次被告陳枳森的大律師關文渭求情指,陳案發時為19至20歲的大專生,自幼父母離異,與母親和外婆相依為命,由母親母兼父職養大。陳自小隨母親去教會,建立良好品格和正確價值觀;又參與服務社會,6歲已參與基督少年軍,小四已公開演奏單簧管籌款幫助國內有需要人士,中五時成為學生會主席,多次獲獎。

辯方指,2019年社會事件發生後,陳與母親看法南轅北轍,加上在母親反對下仍堅持出任賢學思政秘書長,令關係撕裂。陳被捕後,外婆深受打擊,終日以淚洗面、喃喃自語;母親患上肩周炎,曾兩次在家中暈倒,尾龍骨爆裂,需接受職業和物理治療。辯方指,陳的行為令陳母和外婆承受痛楚,「令本身一個破碎家庭更加破碎」,對此深感愧疚,而其外婆於過去的星期日離世,他亦沒機會見她最後一面。

稱社工夢碎「猶如死刑」 獄中求學盼務實服務熱愛土地

辯方後引陳枳森親撰的求情信,陳表示自小立志成為社工服務弱勢社群,尤其是邊青。他還柙時與年青囚友談話,了解到不能以單一行為論斷他人,而要留意環境影響,認為若予年青人機會、循循善誘,他們「縱然曾迷路也定知返」,望社會有地位的人「不要放棄年青人」。

陳又指,定罪後自知未來任社工機會渺茫,背負國安法案底如斷絕了通往志業之途,「夢想破滅於我而言猶如死刑」;又透露還柙期間曾因病入院多次,孤身一人面對病魔,體會生命無常。

陳表示,還柙期間對家人深感愧疚,感恩他們不離不棄,過去曾因政見致關係疏離,但終能修補關係。他感激母親和舅父百忙中探望,對未能盡孝還要親人奔波感非常自責。陳又在獄中報讀都大社會科學學士課程,即使環境困難仍望爭取時間,望出獄後以務實方式服務熱愛的土地,回饋家人養育之恩。關大狀形容,雖然其成績並非最好,但看到他「有用心去做、去學」,求情時有旁聽親友拭淚。

辯方又強調,陳枳森並非組織召集人或發言人,只在涉案7次街站其中4次現身,且每次都是「打雜」,簡單解說街站目的和展示紙牌,及僅在一次18分鐘的街站發言。加上他最後一次出席是2021年1月,意味在串謀完結及被捕前長達9個月沒有作出公開行為,望法庭考慮其角色相對輕微,且「自動放棄犯罪」,行使《國安法》第33條下的權力予以輕判。

朱慧盈去年3月退出賢學思政 警誡下作招認 保釋期間無犯案

第三被告朱慧盈的代表律師求情指,朱犯案時僅18歲,還柙前為浸大宗教、哲學及倫理文學士二年級生。她品學兼優,與師長關係良好,又有穩定補習社兼職工作;不同學系和國籍的教授均對她有正面評價,稱讚她關心學校和學系,參與校內外活動。辯方指,朱父母早年離異,她一直與嫲嫲同住,孝順的她會抽空陪患老人病、72歲的嫲嫲覆診。由於2019年社會事件及其學習興趣,朱很關心時事,並在前年9月升大學不久加入賢學思政,「希望為香港作出貢獻,希望香港變得更加好」。

但辯方形容,朱其後知道「呢個方法未必係好好」,認為學生會更易令香港和年青人變好,遂參選浸大學生會,加上要照顧祖母和專心學業,故加入組織不久,便在去年3月於社交媒體公開表示辭任賢學思政發言人及退出賢學思政,望法庭同樣考慮她「自動放棄犯罪」輕判。

辯方又指,被告「只係一名學生」,實際或潛在影響力不高,而朱在警誡下第一時間招認與其他被告曾在多個地點設街站;她只出席了兩次街站,沒有將宣講付諸實行;她非組織主要骨幹成員,家中亦無搜出武器或裝備;加上獲准保釋期間無再犯案或棄保潛逃,望考慮她作為「其他參加者」予以輕判。

黃沅琳稱行為魯莽不智望向社會道歉 向警署自首望減刑

第四被告黃沅琳的代表律師求情指,黃家境不富裕,且患有焦慮性相關的心理病,但從無放棄自己,一直勤奮讀書,又返兼職減輕家庭壓力。她自中學起已積極參與義工,為老人安排健康檢查,又曾到內蒙古和泰國義教,師長均讚她天資聰穎、勤奮好學、本性善良且熱心服務。

辯方指,黃最大的求情理由就是她「真係好後悔」,知道案件嚴重性,望向社會各界道歉。黃在求情信指,自中學起望幫助貧困兒童,惟承認年少無知、受他人煽惑犯案,觸及法律紅線,不僅不能對社會有所作為,反造成負面影響。黃在還柙時不停反思其行為有多「魯莽不智」,又強調「本人絕對沒有存心挑戰香港法律和國安法」。

辯方又指,黃只是出席兩次街站,分別表達對「安心出行」的不滿及重提2019年二百萬港人上街。雖然言論不恰當,但望法庭考慮不涉武力,「而係愚蠢無知地講一啲說話」,裁定情節輕微,予以輕判;又強調黃在同案3人被捕後,於去年9月22日主動自首,見其悔意,望法庭同以第33條減刑。

辯方稱組織知名度低 僅在街站「用口講」

就本案嚴重程度,案件早前押後以待馬俊文煽動分裂國家刑期上訴結果,上訴庭裁定該案情節嚴重,但馬刑責相對較輕,刑期應貼近5年最低標準。辯方今表示,相對而言本案並非情節嚴重,因案發時香港社會已趨和平,危害政府風險不高;案件「只係一班青少年喺街站度用口講」,「並非管有刀刀槍槍去煽動他人」,亦無證據顯示會付諸實行;案件規模不大,只是在旺角銅鑼灣等地點擺街站;組織非常鬆散、成員不多,「知名度比起過往一啲學生組織低好多,似乎個名都係抄其他組織嗰啲咁嘅結構」,預謀不高。

辯方稱被告行為「徒勞無功」 無證據有人被煽動

辯方又指,煽動行為於街站而非社交媒體發生,只涉路上行人,非針對任何院校或在學生會內宣講;而任何心智成熟的人會受被告言論煽動及因而策劃顛覆國家行為的機會不大,亦無證據證有人成功被煽動,「佢哋嘅行為其實係徒勞無功」,實際或潛在傷害有限。

辯方又指,賢學思政在《國安法》生效前的2020年5月成立,而國安法首案唐英傑案於去年7月才判刑,被告犯案時未意會後果如此嚴重,其後亦已無任何公開行為,並在被捕後4日宣告組織解散。而7次街站並非以推翻國家政權為出發點,只是就不同議題如12港人、防疫政策等,喚醒身邊人對時事的關注。辯方認為情節未達到《國安法》訂定的「嚴重」,甚至屬輕微至中等,望法庭予以輕判。

辯方爭議「犯案越嚴重越可享三分一(認罪扣減)」屬奇怪 官:也可全部人不減

此外,本罪規定情節嚴重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辯方爭議最低刑期是否適用於本案,以及被告認罪是否可獲三分一扣減。代表王逸戰的陳大狀表示,《國安法》作為「慎重、深思熟慮」的法律,就「顛覆國家政權罪」並無列明「串謀」如何處理,故條文中最低刑期並不適用。他又指,串謀被告的角色和量刑可有不同,立法者實將對刑期的「自由裁量權」交予法庭。

陳大狀又指,若被告認罪後可扣減三分一刑期,但又不能低於最低刑期,則會出現「差中最差」的奇怪情況,即「犯案越嚴重嘅人越可以享受三分一(扣減)」。惟郭偉健即表示,「立法者都可以認為情節嚴重都冇三分一(扣減)」,即全部人認罪也不能扣減三分一刑期。辯方同意,但認為會根本地改變香港刑法制度,律師亦難以知道如何指示當事人。

押10.15進一步陳詞 屆時或判刑

郭偉健指,涉同樣爭議的呂世瑜案在10月13日開庭,而涉同一控罪和爭議的光城者案亦會在10月8日作進一步陳詞,或對本案有幫助。他終將本案押後至10月15日作進一步陳詞,屆時或作求情及判刑。期間為所有被告索取背景報告,及為兩名女被告朱慧盈及黃沅琳索取教導所報告。

案情指,被告於前年10月至去年6月的7次街站,多次籲大眾參與抗爭和揭竿而起,以對抗當權者,直至被推翻為止;又籲大眾勇武抗爭和建立香港民族,並在身體和心態上裝備自己。被告亦曾籲大眾反抗防疫措施,及帶領公眾呼喊「光復香港,時代革命」。

控罪指,4人於2020年10月25日至2021年6月16日期間,與其他人在香港串謀煽動他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以下以武力、威脅使用武力或者其他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的行為,即:

(1)推翻、破壞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所確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根本制度;
(2)推翻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政權機關或者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權機關。

案件編號:DCCC984/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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