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名俗稱「劏房」的分間單位業主因違反《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第IVA部的相關規定,於1月10日及今日(17日)在東區裁判法院承認有關控罪,並被判處罰款共104,800港元。自《條例》生效以來,差餉物業估價署已成功檢控527宗個案,共涉及451名「劏房」業主,罰款介乎400至34,800港元,合計總罰款共1,265,010港元。
被判處罰款的業主的罪行包括,沒有在規管租賃的租期開始後的60日內,向估價署署長提交租賃通知書;要求租客支付不屬《條例》所准許的種類的款項,包括要求租客支付的次期租賃租金超過《條例》所准許的最高租金款額;及沒有提供租金收據予租客。其中一名業主觸犯共24宗罪行,被判處罰款26,400元。
估價署於早前發現這些業主涉嫌違反《條例》的相關規定。經深入調查及搜集證據後,估價署向這些業主提出檢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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