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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警司龍少泉騙政府及銀行約600萬貸款 於區院判入獄1年半

商台新聞

更新於 2021年11月30日12:40 • 發布於 2021年11月29日12:49

55歲前警司龍少泉,詐騙政府及銀行向他批出約600萬元貸款及按揭貸款,早前被控兩項欺詐罪名成立,今日在區域法院判監1年半。

法官沈小民判刑時指,被告透過欺騙手段取得貸款,以及作出虛假聲明,都是嚴重的刑事行為,指他在案發時身為執法者,更應明白不應違法,認為被告透過犯罪行為,獲得過百萬租金得益,令案情更為嚴重。法官以監禁2年作為量刑起點,考慮被告無刑事紀錄、願意交還犯罪得益,以及其他求情因素,最終將刑期減至1年半;同時頒令被告須向政府歸還約116萬元,即是他出租涉案物業所獲取的收入金額。

龍少泉在1986年加入警務處,2019年晉升警司;廉署早前接獲庫務署轉介的貪污投訴,調查後揭發案中罪行。案情透露,龍少泉在2016年簽訂臨時買賣合約,購入愉景灣一個連租約的物業,並根據有關貸款計劃向庫務署申請貸款,以及向滙豐銀行申請按揭貸款,金額是樓價的6成,當時他距離法定退休年齡不夠10年,可獲豁免須居住於有關物業的規定。但龍少泉其後在同年11月,與有關物業的租客續租,而且無按計劃及滙豐的要求呈報有關租約,違反相關物業不得出租或分租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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