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咁的,有日在茶餐廳內從隔離枱的聽到一段對話:
年輕人:「的士係咪可以當私家車用?」
中年人:「梗係得啦!我成日都載住一家大細周圍去架啦!」
年輕人:「係咪㗎?」
中年人:「我揸左三十年的士啦,成日都咁做即係無犯法啦!」
揸左三十年的士就係交通法例專家?唔通睇一萬次醫生就可以行醫?
香港法例第374B章第19條(1)說明:
任何人如持有令他有權駕駛私家車或輕型貨車的有效駕駛執照,則他憑藉該執照亦有權駕駛的士或小型巴士︰
但 ——
(a)車前須出示紅底白字的字牌,以高度不少於75毫米的正楷字體註有英文字“OUT OF SERVICE”及中文字“暫停載客”;
(b)除司機外,該車輛最多可載人數為1人;及
(c)如屬的士,的士計程錶指示器須予掩蓋,使的士外的人不能看見。(1984年第259號法律公告)
理解完上述法例後,即持有1、2牌便可以駕駛的士作私家車用,但不能營業收取車資,同時要出示「暫停載客」字牌掩蓋收費咪錶,而車內只可以有一位乘客,否則就屬於違法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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