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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條立法|國安犯獲減刑須每年覆核一次 鄧炳強:因需檢視思想行為

am730

更新於 03月13日04:16 • 發布於 03月13日04:03
鄧炳強表示,國安犯獲減刑,一年覆核一次是平衡的做法。(資料圖片)
鄧炳強表示,國安犯獲減刑,一年覆核一次是平衡的做法。(資料圖片)

立法會今(13日)繼續審議《基本法》23條草案條文,其中保安局提出修訂《監獄條例》,新增條文如果某囚犯因涉及國安罪行而服刑,除非懲教署署長信納該囚犯不會不利於國家安全,否則不能獲得減刑,有關決定每年覆核一次。保安局局長鄧炳強回應議員管浩鳴時指,一年覆核一次是平衡的做法。

23條立法|管浩鳴倡覆核改為半年一次

管浩鳴發言時指,減刑的原意是希望囚犯在獄中勤奮及行為良好,認為在署方作出決定後,由每年覆核一次改至每半年會較好,相信會令囚犯更有上進心,以免囚犯在獄中勤奮及良好行為打了折扣。

保安局局長鄧炳強回應指,一年覆核一次是平衡的做法,因為需檢視該名囚犯在思想、行為上有無改變,會否對國家安全構成風險,認為相比兩個月等一次,每年一次是合適的時間作為評估。

23條立法|減刑設計不涉追溯力

新民黨議員黎棟國就關注,《監獄條例》的條文列明適用於生效日期之前、當日或之後判監的在囚者,當中是否代表有追溯力;他亦關注懲教署署長決定為涉國安案在囚者減刑與否前,會否讓在囚者有機會陳詞及設有上訴機制。

署理律政專員蕭敏鏇回應指,無追溯力原則是用於刑事罪行上,而在減刑設計則屬行政安排,因此不涉有追溯力與否,減刑問題的前設需要涉國安案在囚者符合考慮減刑的條件,即至少完成三分之二刑期,懲教署長考慮減刑時,就須考慮是否會不利國安,在時間點上沒有追溯力問題,若懲教署長之前已決定釋放涉國安案在囚者,亦不能夠因為條文生效,從而要求涉國安案人士再坐監。她強調,提早釋放非囚犯固有權利,屬於懲教署長額外酌情權。

原文刊登於 AM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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