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法院裁定,夾公仔店並非《公眾娛樂場所條例》規管的公眾娛樂場所。
旺角信和中心兩間夾公仔店前年被食環署控告無牌經營,九龍城裁判法院早前裁定夾公仔店毋須領取公眾娛樂場所牌照,因此不受防疫禁令所限,毋須停業,可重新營業。
不過,律政司不服裁決,以案件呈述方式向高等法院提出上訴,諮詢法官意見。法官黎婉姫頒布判詞,表示夾公仔店並不符合《公眾娛樂場所條例》中「娛樂」的定義,順理成章地涉案兩間店舖便不是條例規管的公眾娛樂場所。
您使用的瀏覽器版本較舊,已不再受支援。建議您更新瀏覽器版本,以獲得最佳使用體驗。
高等法院裁定,夾公仔店並非《公眾娛樂場所條例》規管的公眾娛樂場所。
旺角信和中心兩間夾公仔店前年被食環署控告無牌經營,九龍城裁判法院早前裁定夾公仔店毋須領取公眾娛樂場所牌照,因此不受防疫禁令所限,毋須停業,可重新營業。
不過,律政司不服裁決,以案件呈述方式向高等法院提出上訴,諮詢法官意見。法官黎婉姫頒布判詞,表示夾公仔店並不符合《公眾娛樂場所條例》中「娛樂」的定義,順理成章地涉案兩間店舖便不是條例規管的公眾娛樂場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