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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大圍城】鄭錦滿否認從理大逃離 辯方:渠內含毒氣污水 不可能步行數百米

獨立媒體 inmediahk.net

更新於 2022年12月16日06:18 • 發布於 2022年12月16日06:18 • 獨媒報導

(獨媒報導)2019年11月,警方圍封理大校園,並表示會以暴動罪拘捕離開的示威者。8人被指協助及駕車接載理大內爬渠離開人士,被控企圖妨礙司法公正罪,其中前「熱血公民」成員鄭錦滿於審訊中途遭加控暴動罪。案中5人不認罪,控辯雙方今(16日)作結案陳詞。暫委法官鄭念慈押後至明年1月14日裁決。被告獲准繼續保釋。

不認罪的5名被告為:裝修工人何志豪(28歲)、前「熱血公民」成員鄭錦滿(32歲)、時任民政事務總署行政主任陳啟賢(33歲)、舞台燈光工人馮思睿(30歲)及廣告導演林泳汶(31歲)。

辯方:渠內有毒氣污水 不可能步行數百米

代表鄭錦滿的大律師指,本案沒有證供顯示理大下的渠網、沙井位置在哪、渠道闊度等資料,不能證明鄭爬渠的起點是理大。根據渠務工程專家的庭上證供,地下渠道有毒氣和污水,需要保護裝備才能進入,辯方質疑,理大至被捕地點之間距離500至600米,然而鄭只佩有防毒面罩和頭燈,不可能經地下渠道步行如此距離。

辯方:留守理大不足證參與暴動

辯方續指,即使法庭接納鄭由理大爬渠離開,示威者亦早於11月18日游繩離開理大,不能排除暴動於11月19日已結束,而有人在11月20日爬渠離開,不代表他們全都是留守現場、參與暴動。辯方又質疑,留守理大、不願離開是否代表參與暴動,「法律是否要推到咁前?」

辯方指,若某人自行逃離現場,不代表該人與其他人共同執行犯罪計劃妨礙司法公正,或被協助,觀乎本案證據,鄭從渠口爬出來時,有一名灰衣男扶他,不足以證明鄭與另外3名被告伙同犯罪。

辯方:被告旨在熱心救人

其他被告的辯方大律師指出,沒有證據顯示被告知悉身處理大內的人會被拘捕,不構成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第二被告何志豪的代表大律師指,何在警署錄影會面中承認是「救人」群組一員,因得悉有廚師被困理大,亦感到理大有危險,才前往救人,不排除他基於一鱗半爪的消息,從而誤判,乃一名「熱心救人的市民」多於一名有意妨礙司法公正的人。

另外3人已認罪,包括:首被告貨運車司機葉嘉祺(27歲)、第五被告報稱無業的黃逸滔(25歲),以及第八被告售貨員梁祖光(24歲)。梁祖光另被控的一項危險駕駛罪則由法庭存檔,不予起訴。

首被告葉嘉祺及次被告何志豪同被控一項「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罪。其餘6名被告同被控另一項「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罪。

兩項控罪詳情相同,皆指他們於2019年11月20日,在香港連同其他人,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項或一連串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行為,即作出一項或一連串作為意圖協助其他人逃避香港警務處的逮捕,而他們知道這些逮捕會被作出。

控方在舉證完畢後,申請加控鄭錦滿一項暴動罪獲批。控罪指他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7日至20日期間,在紅磡理工大學,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案件編號:DCCC 363、314/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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