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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宗藏索帶案上訴 終院押後判

星島日報

更新於 2022年06月17日18:15 • 發布於 2022年06月17日19:00
地產經紀陳俊傑(左)因管有索帶,早前被裁定罪成。
地產經紀陳俊傑(左)因管有索帶,早前被裁定罪成。

(星島日報報道)二○一九年十一月初三十四歲地產經紀陳俊傑被搜出四十八條六吋索帶,被裁定管有工具適合作非法用途罪成,判囚五個半月,為首宗索帶定罪案件。案件昨上訴至終審法院,上訴方指詮釋條文應視乎物件具體性質而言,套用同類原則解釋「其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應指侵入處所工具,而索帶不屬其列。律政司則堅持應開放「非法用途」解讀。終審庭擇日裁決。雙方爭議條例涵蓋範圍  涉案爭議條文指「任何人管有任何腕銬或其他為束縛人身而製造的工具或物件,或管有任何手銬、指銬、攻擊性武器、撬棍、撬鎖工具、百合匙或其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首席法官張舉能質疑可否以「管有」來將條文內物件區分成兩截,由「手銬」起計為一串各種類非法用途工具,法官林文瀚又質疑該「非法用途的工具」何以需要跟從百合匙等物件性質而解釋。上訴方大律師關文渭反駁詮釋條文應視乎物件具體性質而言,「手銬」以後物品包括束縛人身、傷害人身工具和侵入處所三類工具,故可套用同類原則解釋「其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為侵入處所工具。  律政司署理副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則指,條例旨在規管懲罰管有非法工具者,以防患未然,故詮釋「非法用途」時,在歷史上沒有任何證據支持下應開放詮釋。張官聞言隨即質疑,如「非法用途」一直可以開放解讀,那麼一九八四年條例修訂時加入「手銬」、「指銬」等意義何在?林官亦反指此前無任何案例顯示可以採取如此廣闊解讀,周天行同意,惟堅持「其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應獨立而成為第四類工具。案件編號:終院上訴一——二○二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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