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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選47人案】交付高院程序逾一年 為什麼拖了這麼久?

獨立媒體 inmediahk.net

更新於 2022年08月29日14:10 • 發布於 2022年08月29日14:10 • 獨媒報導

(獨媒報導)初選 47 人案首提堂一年半,案件在裁判法院的階段終告一段落,接下來將會排期在高等法院審判。隨 87A 條下的交付程序報導限制解除,過去一年 6 次提訊日、多次提堂的內容亦全數曝光。

從去年 7 月 8 日的首次提訊日,到今年 7 月 6 日吳政亨初級偵訊完成,47 人正式交付至高等法院,交付程序足足歷時一年。在漫長的交付過程,基於報導限制,公眾除了被告開庭前後的反應,對案件進度如何?控辯雙方庭上說過什麼?通通一無所知。

直至今年 4 月,國安法指定法官杜麗冰拒絕范國威保釋,關注案件長期延誤,公眾才首次從那份高院頒下的判詞,得悉案件的進度,包括 11 名被告擬認罪。

何桂藍今年 7 月在申請解除 87A 時曾形容,法庭縱容控方以一年時間定下案情摘要,而被告只有很少時間去考慮答辯,被逼盡快作出回應。過去一年半,被告不止一次在庭上呼喊:「你搞唔掂唔好拉人吖嘛」、「認咩都唔知點認啊」。到底這宗案件為何會拖延這麼久?中間發生了什麼事?《獨媒》與讀者一同回顧。

2021.3.1 - 2021.11.29:控方需時調查及翻譯逾萬頁文件

歷史性提告 47 名民主派「串謀顛覆國家政權」,可想而知證據和文件數量之龐大。

案件去年 3 月首提堂時,控方已申請押後 3 個月讓警方調查共 400 個電子裝置、調查及分析資金流向、錄取口供等,指被告人數前所未有,警方已盡力調查。多名辯方律師當時批評,控方要求被告提早報到並即時起訴,但又要押後 3 個月同時反對保釋並不合理:「如果要咁長時間(調查)咪唔好告住囉!」

案件去年 5 月 31 日再提堂,控方申請押後,以待處理交付至高等法院的程序。至 7 月 8 日首次提訊,控方便表示本案有逾萬頁文件,需時準備及為被告翻譯(將中文材料譯為英文)和列印,望押後至兩個月後;又指未能表明何時能提交文件,但對準備進度非常樂觀。

被告嘩然,有人揶揄:「不如出年啦!」、「搞唔掂係咪放人先」,林卓廷說:「你搞唔掂唔好拉人吖嘛」,毛孟靜亦怒斥:「preposterous(荒謬)!」有辯方律師投訴至今從未收到任何文件,伍健偉聞言即謂:「佢都冇啦」,林卓廷亦說:「冇就放人啦、冇料咪。」快必休庭時語帶諷刺高聲重覆:「Department of jerk!」

裁判官下令控方於 9 月 9 日前將未翻譯的文件交予被告,准保釋的被告於 9 月 8 日被通知赴警署領取 16 大疊文件。到了 9 月 23 日第 2 次提訊日,控方指已準備好交付程序,但承認未完成翻譯,只完成了證人供詞及三分一文件證物,亦未進行核證(certification)。

控方稱無法控制翻譯進度,並一度指翻譯對認罪被告不構成影響,多人鼓噪,伍健偉激動稱:「你試吓咩都唔睇就認呀,你不如畀張白紙我認罪啊。」裁判官下令控方須於下次提訊 14 天前準備好翻譯文件予辯方。

不過在限期前,律政司便向法庭拒絕。去年 11 月 29 日第 3 次提訊日,控方稱約 2 千頁翻譯文件已提交作核證,但仍有近萬頁文件未翻譯,估計需時一年,被告嘩然。不止一名辯方律師指,在未收齊文件的情況下,無法給予法律指示,有被告謂:「認咩都唔知點認啊。」

羅德泉設下時間表,要求控方在 12 月底前分批翻譯全部文件。而據律政司今年 4 月拒絕范國威保釋的陳詞中說,控方於今年 1 月 10 日將所有文件的翻譯送達辯方,核證翻譯本則於 3 月 1 日送達。

2021.11.29 - 2022.2.4:辯方要求控罪詳情以考慮答辯 但不獲批

除了文件翻譯問題,在案件最早階段,辯方已多次要求控方交待清楚對被告的確實指控、控罪元素,以及各人在本案中的角色,即屬《國安法》列明的「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積極參加者」抑或「其他參加者」,以讓被告決定認罪或不認罪。

總裁判官蘇惠德在去年 5 月 31 日提堂和 7 月 8 日首次提訊,已表明無權指示控方,辯方如有疑問可去信控方;至 9 月 23 日第 2 次提訊日,辯方投訴控方拒向所有被告提供部分同案被告錄取的口供,羅德泉才下令控方須提供。

11 月 29 日第 3 次提訊日,大律師吳靄儀稱控方一直沒有提供控罪詳情,要求交待現時指控是否已是案件全部。羅德泉稱案件繼續延誤或會造成不公,下令控方須於 2 月 11 日前提交針對每名被告的指控。辯方亦要求控方披露更多控罪詳情,於今年 1 月 27 日和 2 月 4 日進行爭議。

庭上,吳靄儀要求控方說明未被使用材料(unused material)列表是否已完整,即控方依賴和不依賴的證據是否已定下來,以讓辯方考慮如何答辯。惟署理副刑事檢控專員(特別職務)周天行只回應,檢控程序持續,而該列表在他們「發給辯方的那刻是完整的(At the time we prepare, it is a complete list.)」。有旁聽人士即嘲:「好無敵喎呢種講法,自有永有。」羅德泉則回應,由於檢控過程仍然繼續,法庭亦不能干預。

多名辯方律師亦要求控方披露,各被告被指控共謀的確實目標和達成的手段;控罪字眼「國家政權」、「非法手段」等的實際所指;控罪列出的各項行為,包括參選、當選、再故意不履行職責等是「分開」(disjunctive)還是「相連」(conjunctive),即被告須參與所有行為,抑或做出部分行為便可定罪;及每名被告的角色。

資深大律師祁志指,被告答辯前應清楚了解面對的指控,惟現時控罪範圍廣闊,「我根本不可能向我的當事人解釋他面對的控罪」;資深大律師李志喜亦指,被告知道控方指控是公平審訊的關鍵,惟現時卻似乎要「從茫茫文件中自行找出指控為何、和證據會被依賴的程度」。

他們均表示,串謀必須有同一個協議,以相同手段達成同一個目標,否則便不屬同一個串謀。故控方須將 47 人的共同協議清晰準確地列出,被告才能進行答辯。

辯方律師亦質疑,47 人的指控何以違法。資深大律師夏博義指,沒人會知道否決財政預算案是顛覆國家政權,而有意圖否決所有議案也不一定與實踐五大訴求有關;吳靄儀亦反駁,即使被告真能導致行政長官辭職,「這是不合法嗎?投票怎麼犯法了?」,控方須說明到底何以這些行為非法。

吳靄儀也說,自由很寶貴,現時或是其當事人認罪的最後機會。若因不清楚案情和罪責而延遲認罪,所享有的刑期扣減會減少。

控方的回應,是控罪內容已足夠清晰及不含糊,並引《裁判官條例》第 75 條,指提告時只須提供有關該罪行性質「合理資料的所需詳情」,並非要求控方羅列每項依賴的證據。

控方又指,控罪字眼在《國安法》清楚交待,控罪行為是分開抑或相連則視乎針對各被告的證據,重申就控罪性質已提供足夠而合理的資訊,若有任何爭議應留待審訊處理。至於各被告的罪責,控方主張如唐英傑案般無須列明,留待法官判刑時決定;又指被告罪責在控罪清晰可見,無需說明。

惟辯方再反駁,本案特別之處,正是將知名人士和小人物同時帶上法庭。代表楊雪盈的大律師張耀良舉例,戴耀廷與楊有完全不同的參與,故更需控罪詳情說明分別,但現時控罪是不顧各參與者完全不同程度的參與,無差別地應用到 47 人上。

羅德泉最終否決辯方所有申請,認為控罪元素、控方會依賴什麼材料都是律師的專業判斷,「國家政權」和「非法手段」等字眼的詮釋亦留待審訊時處理,又指各被告被控同一項串謀,但有不同的參與和行為,屆時再留待法庭裁定。

簡而言之,控方已提供合理足夠的資訊,辯方不能再要求更多的控罪詳情。

2022.2.28 - 3.4 羅德泉擬為答辯定死線 辯方反對稱未有案情摘要、疫情影響探訪

辯方申請被否決後,包括戴耀廷的 9 名擬認罪被告於今年 2 月 8 日提堂,控方稱同意案情需再修訂,押後至 2 月 28 日提堂,另外 18 人列席。羅德泉當天首次提議定下答辯的死線,讓雙方有足夠時間商討同意案情,控方認為死線可設於 14 天之後。

但多名律師反對,認為應獲發案情摘要才能決定答辯意向,而且當時部分被告並不在庭,為他們設下死線是有違程序公義,疫情下有律師亦無法與當事人會面。不過控方則指,案情只會給予已表示擬認罪的被告。

到了 3 月 4 日,原定 47 人提訊,但 12 人因疫情缺席。羅德泉再指被告須於 4 月 11 日前表示答辯意向,惟被告紛紛起鬨:「Too early 啊!」有律師指,決定答辯意向的會面或是與當事人最重要的一次會面,但當時疫情影響探訪,被告根本無法索取指示,在未知時間是否充裕下,定下死線是不實際。祁志亦指,裁判官根本沒有權力為被告定下死線,「《裁判官條例》沒有說你可這樣做」。

有辯方律師再次要求控方提供案情摘要,惟控方稱,案情只涉認罪被告的行為,與其他被告無關,只會發給擬認罪的被告;而其餘交付文件亦早已交予辯方。但辯方反駁指該些資料不應保密,「我們在同一宗案件」。

羅德泉最終下令,控方須於 4 月 4 日前將案情摘要交予所有被告,被告在可行的情況下,須於 4 月 28 日提堂表明意向。

2022.4.28:高院關注案件延誤 羅德泉態度轉強硬 稱逾期未決定將視為不認罪

其後法院因疫情停擺逾月,公務探訪亦一度於 3 月 7 日至 20 日暫停,之後一個月亦維持有限度探訪。4 月 26 日,指定法官杜麗冰在拒絕范國威保釋的判詞中,關注案件長期延誤,提議下級法院主動進行案件管理。

兩日後,47 人再提堂,羅德泉態度強硬,明確定下答辯時間表。李志喜一度批評,現時仍然不知道 47 人被控的確實串謀協議,控方的文件亦沒有任何控罪詳情,容許他們在指控上「加鹽加醋」。李稱,她要知道的是實質的犯罪協議,而不是「攬炒」的花巧說法,重申所有被告均須有同一協議,否則這只是個「無效指控(bad charge)」。

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特別職務)羅天瑋反駁,已將文件和翻譯交予被告逾 7 個月,他們所有材料在手、亦有足夠時間考慮,不認為有任何理由可以再延遲答辯,「若再對指控有任何挑戰,便是公然表示不認罪」。

不過有辯方律師呈上本案時間表,指被告 2021 年 3 月首提堂,直至 9 月才首度獲發近 4GB 材料,10 月和 11 月各獲發逾千頁文件,至 2022 年 1 月再獲發約 3GB 材料及 300GB 不使用材料,3 月 1 日獲發 18GB 材料,3 日前才收到 69 頁案情摘要,「根本未讀完」。他批評,控方稱辯方準備好答辯是完全不合理。

羅天瑋僅指,辯方說法即已確認他們收齊文件,而本案指控「已經比一般案件更詳盡」。

羅德泉終表示,本案有被告早於去年 9 月認罪,但因不同原因而令法律程序有所延誤,他不是要怪責任何人,但延誤的確對其他人造成不公。他又說,絕對明白在本案作出答辯的決定是非常困難,「但凡事都有底線,被告是時候打定主意」。他定下時間表,將下次提訊日訂為 6 月 1 及 2 日,並規定已表明認罪的被告,須於 5 月 6 日前同意案情最終版本,控方同日須將案情交予其他被告。

擬認罪的被告須在 5 月 12 日前表明意向,控方須於收到答辯意向 7 日內送達案情初稿,雙方並在 26 日前同意最終版本;被告亦須在 5 月 30 日前表明會否提初級偵訊。

羅德泉又指,被告如未能在限期前同意案情或表明答辯意向,將視為不認罪,直接交付高院審訊。

當天共 15 人擬認罪,7 人擬不認罪,其餘被告未決定答辯意向。有辯方律師問,若被告未能在限期前同意控方案情,是否表明認罪後仍要交付高院受審?羅德泉說被告仍可於高院認罪並向法庭解釋,被告聞言起鬨。有律師亦問案情是否毫無爭議空間?羅德泉稱取決於爭議點,若涉及根本的指控不會接納。

羅德泉不止一次強調,案件已拖延了一段時間,樽頸在於案情最終版本,故必須加快進度。除非有非常特別的原因,否則時間表應嚴格執行。

2022.6.1 - 7.6:29人擬認罪、18人擬不認罪 官質疑被告認罪是否自願

6 月 1 日第 6 次提訊日,29 人擬認罪,17 人擬不認罪,吳政亨提初級偵訊。認罪被告中,袁嘉蔚、馮達浚、吳敏兒、范國威和呂智恆 5 人未能同意全部案情。代表吳敏兒的李志喜表示,控罪已列明對被告指控,就此認罪已足夠;又指案情中指稱被告的行為,如吳敏兒工會、立法會的參與,遠超出控罪、非必要的控罪元素,認為吳只需承認參與串謀,無需「承認」其他被告的角色和參與。

代表范國威的吳靄儀亦指,長 400 段的案情充滿「推論」,會嚴重影響判刑,應留待高院處理。

惟羅德泉認為,裁判官須確保被告明白控罪性質、自願認罪,並對控方依賴的指稱事實滿意才能將他交付;若被告完全不能同意案情,則沒有任何基礎將他交付高院判刑,只能將他當成「不認罪」,直接交付高院審訊。他又以法庭不會給予法律意見為由,拒絕向辯方說明承認多少案情才足夠,並一度質疑袁嘉蔚的認罪是否「自願」。

最終 5 人在修訂同意的部分後,相繼交付高院,吳敏兒和袁嘉蔚兩人屬最後一批,程序於提訊日第 4 天才完成,案情不同意的部分則留待高院處理。吳政亨的初級偵訊亦於 7 月 6 日完成,他選擇不認罪,交付高院審訊。

* * * 

初選 47 人案在裁判法院的階段,終隨交付程序報導限制解除告一段落。

回顧這一年半的聆訊內容,從起初控方花了大半年翻譯文件,到後來辯方要求提供控罪詳情不獲批、控方亦拒向未表示答辯意向的被告提供案情摘要;到疫情下公務探訪變得困難甚至暫停,然後辯方被要求在死線前決定好是否認罪,否則將當成「不認罪」交付高等法院,或失去全數刑期扣減⋯⋯

又回到何桂藍的形容——法庭縱容控方以一年時間定下案情摘要,而被告只有很少時間去考慮答辯,並被逼盡快作出回應。

到底她的說法是否事實?相信讀者從歷次聆訊的內容,能自行找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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