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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文員涉亮鎅刀襲休班水警及管武罪脫 誤導警員罪成押下月判刑

星島日報

更新於 2021年11月24日09:37 • 發布於 2021年11月24日09:20
案件今於西九龍裁判法院裁決。
案件今於西九龍裁判法院裁決。

31歲女文員涉嫌去年11月在秀茂坪安達邨襲擊一名休班水警,之後亮出鎅刀的刀鋒,又向警員虛報住址。她否認襲警、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及誤導警務人員三罪,案件今於西九龍裁判法院裁決。裁判官屈麗雯指,基於被告過往有被家暴的前科,相信她當日是受創傷後遺症影響,而在警員截查時作出比常人更激烈的反應,即以腳踢對方腿部,而鎅刀或許只作自衛用途。但考慮到被告2次提供錯誤地址「巧合得令人難以置信」,故裁定除誤導罪外,其餘2罪均罪脱。該案押後至12月14日判刑,法庭將為被告索取背景及社會感化令報告,她獲准以原有條件保釋。
休班水警58665羅啟耀審訊時供稱,當日曾3次向被告表露身分,但承認只將第一次記錄在書面證供上。屈官就襲警罪指出,羅每一次表露身分的情況都不盡相同,況且這理應是案發的一部分,質疑是否不值一提到可以完全不提及。羅又供稱,當下沒有向被告展示委任證,是因為正走入升降機,擔心被告得知其身分會反抗,令雙方受傷。惟劉官提到,他翌日進一步解釋時卻提供完全不同的版本,描述受傷部位時又數度改口,使用「相信」等字眼,顯示他未能肯定是否被告所爲。
就管武罪而言,被告有學習「日本和諧粉彩」,她隨身攜帶鎅刀外出不等如有意圖以此傷害他人,加上羅曾捉住被告手部,雙方一直糾纏,期間被告曾「叫救命」,亦多番要求離開不果,故被告因面對即時危險而拿出武器並非不可能。至於誤導警務人員罪,被告聲稱自己只是一時混淆舊居和新婚住址的說法十分牽強,其在詢問下並無辯稱「一時搞錯」,而是保持緘默,與庭上解釋不符,裁定她是故意為之。
辯方求情時指,被告在驚慌失措下作出錯誤決定,希望法庭考慮她並非處心積累,及她當時的心理狀態而判處社服令或以緩刑方式處理。辯方另呈上9封求情信,指被告心地善良,年輕時誤墮情網而懷孕,肩負獨力扶養女兒的重責,自身和丈夫的健康狀況也欠佳。
31歲被告馮楚惠報稱任職文員,她被控於2020年11月15日,在秀茂坪安達邨誠達樓地下大堂襲擊警員58665,及於同日同地,無合理辯解下管有鎅刀;及同日於秀茂坪警署報案室內虛報地址,誤導警員27034。
法庭記者:湯璧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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