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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文員涉藏噴漆等脫非法用途罪 控方求覆核被駁回

on.cc 東網

更新於 2022年10月06日08:20 • 發布於 2022年10月06日08:20 • on.cc 東網
裁判官維持答辯人衞紫盈(中)罪名不成立的裁決。
裁判官維持答辯人衞紫盈(中)罪名不成立的裁決。

女文員被指在2019年11月在銅鑼灣時代廣場地下管有雷射筆、防毒面具及黑色噴漆等物品,因而被控管有攻擊性武器及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2罪,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不成立,控方早前申請覆核裁決。裁判官崔美霞今(6日)午在九龍城法院駁回控方申請,維持原判。

答辯人衞紫盈(31歲)早前被控於2019年11月10日在銅鑼灣時代廣場地下管有1支雷射筆;及於同日同地管有2個打火機、1支黑色噴漆、2支士巴拿及1個灰剷,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上述物品,以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控方就「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名不成立申請覆核。裁判官今裁決時,指控方倚賴警員證供,即時代廣場有示威活動和附近街道傳來示威口號,以及答辯人當時攜有物品,可以在需要時使用,控方認為環境證供足以達致無可抗拒的推論。不過裁判官指,現場片段沒有拍攝到時代廣場內有示威,警員雖然聽到有口號聲,但叫口號者的具體位置不明,而且答辯人被截查時並非與其他黑衣人在一起,雖然她攜有面罩,但面罩上有圖案,若用來遮掩面容,實有內在不可能性,即使有可疑,但不代表答辯人必然會犯罪。裁判官認為在多項不確定因素下,透過環境證供作出的推論並不穩妥,故駁回控方申請,維持罪名不成立的原判。

案件編號:ESCC 2521/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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