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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論|港網安立法應關注網絡空間事權配置

星島日報

更新於 2022年10月02日20:07 • 發布於 2022年10月02日19:00

香港特別行政區制訂網絡安全法律,是為了香港地區網絡空間安全、數碼經濟發展和香港居民權益的最大保護。其一個直接原因是解決網絡空間治理缺位,理順「九龍治水」問題。在立法過程中,以人民為中心進行權利義務的重新配置,界定不同層次的事權進行保障和監管極為重要,對於管理體制設計和權利義務的合理配置,需要重點把握。  管理體制設計屬於系統工程學範疇,在網絡安全立法過程中,也可以理解為頂層設計,即運用系統論的方法,從全局的角度,對網絡安全立法所涉及的各方面、各層次、各要素統籌規劃,以集中有效資源,高效快捷地實現立法目標。而對權利義務合理化配置的評價思路,從外在表象來說,主要審視網絡空間法律關係是否理順;從內涵來看,重點審視對網絡空間法律關係內在規律的把握是否到位。  確保網絡穩定可靠運行  香港的網絡安全立法應考慮囊括網絡運行安全、訊息內容安全、數據安全,通過採取必要措施,防範和處置對網絡空間的攻擊、侵入、干擾、破壞和非法使用以及意外事故,使網絡處於穩定可靠運行的狀態,以及保障網絡數據的完整性、保密性、可用性能力。  因為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主體權責(職權/職責)的規範直接影響到其他主體的權利和義務配置,故政府間網絡空間事權的立法配置,是網絡空間安全制度體系構建的基礎和網絡安全立法工作開展的核心之一;而從粵港澳大灣區一體化發展的模式來看,也需要探索建立相對中央人民政府、特別行政區政府和地方政府事權而獨立存在的、充分考慮粵港澳大灣區協同互動的網絡空間管理事權體系——粵港澳大灣區網絡空間事權。  這種事權與傳統網絡管理事權相比,有着較為明顯的不同:從傳統的附屬於中央人民政府、特別行政區政府和地方政府的網絡管理權中獨立出來,成為獨立的權力層級(當然,這樣的權力層級需要從《基本法》層面進行辨析,屬於中央人民政府授權下建立,還是屬於自主權建立);從傳統的網絡管理事權,升級為對以訊息和數據為核心的網絡空間諸要素進行系統管理的涉信息和數據管理事權;從傳統的對自然空間疆域內網絡進行管理的事權擴展為對訊息和數據流通領域進行管理的事權;更是探討在粵港澳大灣區一體化發展下,從傳統的下級服從上級、地方服從中央的「單向主導式」事權轉變為相關主體共同參與、互動協作的事權。這是配置香港地區網絡空間事權的基本維度。  確立網絡空間事權配置,首先應做到按主體層級配置事權(因粵港澳大灣區網絡空間事權暫處於探討階段,故本文在此先不詳述);其次,是以網絡空間視角進行制度設計。在合理確定中央人民政府、中央政府有關職能部門、粵港澳大灣區管理機構、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有關職能部門配置等五類主體相關事權的基礎上,針對性的建立各類基本法律制度,並從內容的角度對涉訊息和數據事權進行類型化及價值排序,設計相應的制度體系。  依託制度形成機制  第三是依託制度形成機制。雖然政府事權配置及制度設計是核心,但其法律關係中,並不是只有層級之間的權力職責。因此,必須眼於立法對象高度複雜交錯的利益格局,建立相應的法律機制。那麼,在筆者看來,至少應建立行政權力運行、權力權利溝通、個人權利行使三大機制。其中,行政權力運行方面應包括中央政府協調機制、中央裁決機制、內地各省與特別行政區政府協商機制、區域協同機制、區域聯動機制、區域監督機制、損害賠償機制。權力與權利溝通方面應包括行政管理機制、權利分配機制、公眾參與機制、行政訴訟機制。個人權利行使方面應包括信息與數據資源交易機制、訊息與數據使用權交易機制、權利保障機制、民事訴訟機制。「法理在古代律學和現代法學中像精靈一樣穿梭於法學體系之中,並在法律體系和法治體系中激發美德和智慧。」法理具有激發美德和智慧的意義,這表明法理本身就是美德與智慧的集合體,是德性的體現。(引自《法理至於立法的應有面嚮》宋方青,廈門大學法學院院長)因此,從確立網絡空間事權配置維度探討法理,之於香港網絡安全立法,具有重要的意義和價值。易晨 港專學院副教授 香港電腦學會網絡安全專家小組成員 中國信息安全法律大會專家委員會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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