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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5荃灣非法集結 兩女判囚11個月 官因案延誤逾兩年減刑

獨立媒體 inmediahk.net

更新於 2022年10月06日09:30 • 發布於 2022年10月06日09:30 • 獨媒報導

(獨媒報導)2019年8月25日「荃葵青遊行」演變成警民衝突,警方曾出動水炮車及開槍示警。3男2女被控非法集結等罪,8月被裁定全部罪名成立,還柙至今(6日)於西九龍法院判刑。繼上次有被告因疫情缺席而押後,再有3人今因疫情未有出庭,押至10月19日判刑。兩名女被告則判監11個月,其中正就中大二號橋暴動案服刑的女被告,預計最快2024年12月獲釋,裁判官李志豪考慮量刑總體性,判處其中8個月刑期與她現時刑期分期執行。

此外,辯方指本案延誤逾兩年才檢控,打斷被告更生過程,更令案發時僅19歲、現已22歲的被告失去法例對少年犯盡量不判監的保障。控方接納案件因律政司而延誤,官因此酌情扣減1個月刑期。

再有3被告因疫情缺席 還柙至10.19判刑

5名被告為何卓軒(24歲,運輸工人)、符凱晴(24歲,學生)、郭芷晴(22歲,教師)、張家榮(25歲,無業)和李㑊橉(29歲,調酒師),5人8月被裁定所有罪名成立,原定9月14日判刑,惟有3名被告因疫情缺席,押後至今。法庭下令為所有被告索取背景報告,另替何卓軒索取勞教中心報告,及因應李㑊橉身體狀況索取醫學報告。

何卓軒、張家榮和李㑊橉3人今因疫情缺席聆訊,代表何卓軒的大律師表示已向他解釋報告內容,需時索取指示,盼在被告在場下求情。張家榮和李㑊橉的代表大律師則稱,被告還柙至今仍未有機會與他會面,其中李㑊橉還柙後一直留院,並因同倉有人染疫須隔離,最快於10月18日完成。裁判官李志豪遂將3名男被告的判刑押後至10月19日。

涉中大暴動案女生無特別指示求情陳詞

至於兩名女被告,代表符凱晴的大律師崔浩泉指,符沒有特別指示他為其求情作任何陳詞,僅指本案不涉嚴重暴力。而符正因另案服刑,預計最快2024年12月獲釋,加上當時法官已考慮符在本案保釋期間干犯該案而加刑,望判刑時考慮量刑總體性,勿因此加刑。符亦涉管有一個鐳射裝置及一罐噴漆,辯方求情指3罪源於同一事件,沒證據符曾使用涉案物品。

翻查資料,符凱晴因本案被捕後保釋,再涉參與2019年11月11日中大二號橋衝突,被張潔宜暫委法官(當時職階)裁定暴動罪成,判監4年11個月,為同案中刑期最長。

求情指被告港大學士銜接課程原定9月開學 惟因案延誤

代表郭芷晴的大律師鄧灝程則呈上多封來自其中學師長、朋友、社工,和被告親撰的求情信,指被告沒有案底,身邊人均稱讚她文靜隨和、知規守禮、發奮向上、積極服務校內和社區,自小操行良好,亦有良好家庭關係。

辯方指,被告絕非訴諸暴力的人,沒有證據她在非法集結最熾熱的情況和時刻出現,亦沒證據她曾使用暴力或鼓吹他人參與,望法庭接納本案為單一事件,與2019年社會風波有密切關係而輕判。

辯方又指,郭完成幼兒教育高級文憑後擔任幼兒教師,並因留意到有特殊教育需要的小朋友,而轉向特殊教育發展;郭於裁決前找到特殊學前教育的工作,並報讀港大學士銜接課程,原定9月開始,惟因本案延誤。

辯方指延誤致失對少年犯保障 控方同意律政司延誤

辯方續指,本案發生於2019年8月,至2021年9月才首度提堂,足足兩年「沒有任何程序」。而被告畢業後找到理想工作、攻讀與志向相關的課程,案件延誤的確打斷其更生過程。辯方又指,被告犯案時19歲,現時已22歲,失去《刑事訴訟程序條例》109A條列明少年犯除非無其他適當方法處置,否則不得判監的保障,延誤無可置疑對她有影響。

外聘控方大律師關文渭回應,警方就本案拘捕10人,並於2020年3月向律政司提交報告,惟律政司2021年6月才提供法律意見予警方,承認律政司延誤給予意見,而延誤是出於律政司,而非被告或警方。

無證據極端暴力 12個月量刑起點 案件延誤扣減1個月

李志豪判刑時表示,本案涉案人數不少、覆蓋面積頗大、集結時間不短,且不能忽視其正值此起彼落的社會事件,認為兩人罪責「不相伯仲」,沒有特別減刑原因;但他也同意,沒證據顯示二人曾投擲磚塊或汽油彈等極端暴力行為。

考慮到二人沒有案底,以及案件出現延誤、控方亦公允地接納延誤存在,就符凱晴的非法集結罪以12個月為量刑起點;藏武及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兩罪以3個月為量刑起點;由於3項控罪同出一轍,故同期執行,並為反映案件延誤扣減1個月刑期至11個月。再考慮到符需服刑至2024年尾,就量刑總體性而言,判處11個月的其中8個月與其現時刑期分期執行。

被告提定罪覆核 11.4處理

至於只涉非法集結的郭芷晴,同以12個月為量刑起點,因案件延誤扣減1個月刑期至11個月。另外郭就定罪提出覆核,李官排期11月4日聽取雙方陳詞。

散庭時,符凱晴向旁聽親友揮手,兩名懲教人員搭着其背押送她步入囚室。

5名被告被控一項非法集結罪,指他們於2019年8月25日在荃灣楊屋道,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參與非法集結。何卓軒另被控一項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罪,符凱晴另被控一項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及一項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罪,即管有一個鐳射裝置及一罐噴漆。楊俊傑(25歲),今年1月承認非法集結罪,分別判囚8及10個月。

案件編號:WKCC3717/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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