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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1圍尖沙咀警署 7人暴動判監36至45月 男學生攜鐳射筆囚11月

獨立媒體 inmediahk.net

更新於 2023年01月28日04:27 • 發布於 2023年01月28日04:27 • 獨媒報導

(獨媒報導)2019年8月11日示威者包圍尖沙咀警署,24歲冷氣技工早前認暴動罪正還柙,其餘7人不認罪,經審訊分別被裁定暴動和藏武罪成,還柙至今早(28日)於區域法院判刑。法官林偉權指,雖然沒有證據顯示被告有親自作出暴力行為,但他們蓄意到場逗留,鼓勵其他暴動者,若非不積極者的支持,施暴者勢單力弱,亦不會明目張膽地破壞社會安寧,所以被告罪責不輕。考慮各人過往無案底、不爭議控方案情和身體狀況等因素,林官分別判7人監禁36至45個月不等。餘下一名男學生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成,判監11個月。

官:若非不積極者的支持 施暴者不會明目張膽

法官林偉權指,本案暴動規模不小,發生於尖沙咀核心地帶,聚集人數有幾百至上千人,部份人向警署照射鐳射光束、投擲雜物和汽油彈,其中一個汽油彈更擊中一名警員,導致其身體有5.5%二級燒傷;警員推進期間,示威者持續向警方防線投擲雜物和汽油彈,所幸沒人受傷。暴動歷時約一小時。

林官續指,雖然沒有證據顯示被告有親自作出暴力行為,但他已裁定被告蓄意到場逗留,鼓勵其他暴動者。他指往往是不積極者支持少數施暴者,後者固然刑責較重,但前者刑責亦不輕,因為若果沒有不積極者的支持,施暴者勢單力弱,不會明目張膽地破壞社會安寧。

官:案件歷時3年非減刑理由

對於辯方指案件程序歷時3年,對被告造成壓力,冀法庭酌情減刑,林官表示不認同。他指辯方律師提出多項爭議,導致審訊冗長,歸根究底,被告等人犯了法但選擇不認罪或遲認罪,導致時間流逝,實難怪人。

一被告患腸道疾病 獲額外減刑3個月

就暴動控罪,林官以監禁4年為起點。考慮所有被告皆無案底,各人扣減3個月刑期。其中馬孝文(案發時24歲、現27歲,註冊社工)和楊梓信(案發時22歲、現25歲)同意大部份控方案情,可再扣減1個月刑期,判監44個月。然而吳柏熹(案發時21歲、現24歲,散工)、譚煒誠(案發時23歲、現26歲,散工)、陳振華(案發時29歲、現32歲,地盤管工)曾親自作供,林官認為3人作出「偽辯」,不能獲得額外扣減,判監45個月。

陳嘉(案發時32歲、現35歲,電腦技術員)被裁定暴動和管有攻擊性武器均罪成。就暴動罪,林官除了考慮他無案底和不爭議案情,再進一步考慮他患有腸道疾病,健康狀況使他坐牢有額外困苦,以上因素合共減刑7個月,判監41個月。管有攻擊性武器則判監4個月,部份刑期同期執行,兩罪總刑期為42個月。

冷氣技工鄭智健(案發時22歲、現25歲)於去年4月承認暴動罪,可獲認罪扣減,加上過往無案底,判監34個月。另一項管有攻擊性武器則判監6個月,部份刑期同期執行。鄭的總刑期為36個月。

男學生攜2支鐳射筆 判監11個月

林祖童(案發時21歲、現24歲,學生)獲裁定暴動罪不成立,但身上被搜出2支鐳射筆,被裁定管有攻擊性武器成立。林官以監禁12個月為起點,考慮他過往無案底,減刑至11個月。

以下為各人判刑:

馬孝文:監禁44個月
鄭智健:監禁36個月
吳柏熹:監禁45個月
譚煒誠:監禁45個月
楊梓信:監禁44個月
陳振華:監禁45個月
陳嘉:監禁42個月
林祖童:監禁11個月

控方案情指稱,當日大批人群集結在尖沙咀警署外,有人以水馬、雨傘、垃圾筒等雜物堵塞馬路,也有人用鐳射筆照射警署、堵塞警署出入口、把磚頭投入警署範圍。部份示威者把一個4米高的鐵架工作台推倒,橫臥於彌敦道馬路上。晚上約7時許,一名警署內的男警被投進來的汽油彈擊中而燒傷。至7時37分,警方展開驅散行動,期間拘捕了30多人,包括本案8名被告。除第八被告林祖童於佐敦覺士道被捕之外,其餘7名被告均在柯士甸道與堪富利士道之間的彌敦道被捕。

同一事件中,共有29人被控暴動罪,分成3批審訊。法官游德康審理的10人案中,9人暴動罪成,分別判監3年半至3年9個月 。另一案則涉及11人,由法官王詩麗審理,2人開審前認罪,7人經審訊被裁定罪成,餘下一名社工獲裁定無罪。8人監禁3年4個月至4年4個月不等,17歲少年則判入教導所。一名台灣電影系學生則在開審前離港,遭頒下拘捕令。

案件編號:DCCC22/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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